物仅限于动产,而优先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其次,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作为担保物权,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也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因其缺乏物权公示,第三人无法由外部知悉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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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可见,及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是不同于债权行为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发生 因登记而设立。在抵押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妨碍登记而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获得救济。 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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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事实上的关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 船舶抵押权登记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权登记也是登记对抗主义。 二、物权公示制度的独特价值 物权公示制度被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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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更没有详尽的土地权利制度,该法中的财产法的规则,只能适用于动产而不能适用于不动产。这是当时的历史决定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未来制定民法典 的问题),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比如,抵押权因登记而成立,这是我国法律已经确定的原则;但是如果两个或者多个登记机关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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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移转、消灭。并且,此物权契约以公示为要件,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须移转占有(交付)。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概念提出之后,深受重视 了民法上尤其是物权法领域某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之设定、以及所有权的抛弃等行为的性质问题。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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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这种因素必将渐渐消亡,因而在典权传统因素失去作用而其潜在的新的价值却未被发现或利用时,其呈现式微之趋势也是可想而知的。 但在现实社会中典权制度呈现 还有概括性的规定,因此有些财产是否可为抵押权之标的,在学理及实践中均有待研究。其次,如机器设备等动产,没有一套有效的登记或牌照等方式将其固定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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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被视为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应为动产,而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为不动产;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条件,而 原则和《批复》第1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是,因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必经过登记,缺乏一定的公示作用,对于在建设工程上是否存在优先权无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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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的法律后果,那么采取担保权的形式更为合理。另外,如果抵押权不消灭,还可以使土地所有人不注销抵押权登记便可以该土地再供作债权的担保并作为将来获取 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2006年版,第96页。 [32]如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所谓动产担保交易法确定的三种担保物权,以及在经济发展中基于融资需要而产生的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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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批复》第1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是,因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必经过登记,缺乏一定的公示作用,对于在建设工程上是否存在优先权无从 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已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可以准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善意受让人享有所有权,承包人优先权的追及效力受到限制。但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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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款,所有权都能善意取得,何况他物权乎?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等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甲把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卖给丙,抵押给丙,出质 适用善意取得。以手护手原则强调基于自己的意思(比如租借、寄托等)把自己的动产交与相对人这个前提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则更加明确,规定委托占有物包括保管、仓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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