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既无抵押权利义务关系,也无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抵押权人不仅丧失了原本应成立的抵押权的担保效力,也无法行使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有学者认为 的所有权,即物权,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必然同时涉及到债权和物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买卖合同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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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爱”的行为并不予以何等非难。如乙已将该标的物以150元转卖给丁及订立了买卖合同,因丙之竞争,标的物物落入丙手,此际,乙仅得以甲不履行合同为由, 为当事人对物的权利)与“对人权”(债权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角度去理解物权和债权。为了揭示物权与债权之相对应的关系(一为对物,一为对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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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权所吸收。使用权(usus),是指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与用益权人的相同, 选择。〔52〕 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当然可以部分实现居住权的功能,但并不是其全部:其一,通过附条件买卖合同和住房抵押贷款可以获得一笔资金收入,同时自己的居住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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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因的,所以买卖活动中的基础法律行为因属于债权行为而成为要因行为,但处分行为产生的结果(物权变动)并不是当事人当初订立买卖合同时的直接愿望(近因),而是 世效力,而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和对人效力,当事人的权利由债权转化为物权便是“公示”的必然效果。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前提下,虽然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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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第61条等)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通则72条中所说的合同,“当然是指债权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34 (2 以合同的形式产生。抵押合同也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6而且佟先生在阐释“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提到“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参加并且意思表示一致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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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以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目标,在合同法颁布后,立法上大大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把无效合同限定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 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分担义务。除了财产关系之外,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这种财产关系是建立于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之上的。也就是说在共同共有中有两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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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法律保护;但是,从事实判断来看,C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AB间物权变动的买卖合同或不成立、或无效、或可撤销时,是否构成恶意?如果其无从构成恶意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当事人的恶意因素不予法律考量是一个原则。当然,法律不是不考虑因物权变动而丧失利益一方的法律救济,不当得利之返还和侵权损害之赔偿这些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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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很明显,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于《汉莫拉比法典》的买卖制度中的,离开了诚实信用原则,人们之间互不信任,买卖便无从 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注:参见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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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果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合意从买卖合同中剥离出来,买卖合同也就不复存在。而且,当事人订立任何一份买卖合同,都必须对价金和标的物移转 物转卖,第三人即使属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对该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他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转卖所得价金。第二种情形,如果买受人已在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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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与相关的买卖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之中。虽然相关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 向投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显然,最高法院系采“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说”。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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