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次要作用就作为从犯处理。那么,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的场合,其是否能起主要作用?笔者认为不能。 首先,即使其与国家机关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犯渎职罪,其责任的划分不能比拟一般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之责任划分。在一般主体的普通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使没有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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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重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量刑建议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划分不很明确,同罪不同命的量刑失衡情况时有发生。这里我们梳理和归纳了 的主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2)多个主犯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或责任不清的。(3)多个主犯中部分在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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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重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量刑建议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划分不很明确,同罪不同命的量刑失衡情况时有发生。这里我们梳理和归纳了 的主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2)多个主犯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或责任不清的。(3)多个主犯中部分在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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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 (三)法定刑设置不尽合理 刑法对侵占犯罪设置的法定刑之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行为实际上包括侵占脱离他人持有 出于维护和稳定家庭和亲属关系的考虑,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要与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相区别。当然,不分犯罪情节轻重一律免除处罚的做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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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这正是共同之含义。 共同正犯与从犯、教唆犯应如何区别,实际上是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问题,理论上也有不同的学说,择其主要的争论:一是犯罪共同说。 侵害行为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后参与者的行为超出其犯罪故意范围的,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情况来处理。 (三)以实行行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划分为并进的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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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主流,二者的界线在总体上仍然是不可逾越的。 既然信托受益权的债权与物权划分具有实际意义,那么对信托受益权如何定位呢?我们认为,信托受益权应 完全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解决,而不是撤销信托受益权。⑨ 我们认为,债权性因素在信托制度构造中过于浓厚,必将导致过于强化委托人地位而使受益人权利处于次要甚至不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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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相对次要的含义,我们不能对一个权力中的主要含义置若罔闻,而用其相对次要的元素为该权力定性。 总之,检察机关的性质应当由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这种核心权力 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1] 严格地说,法院判决的终极性表现在终审法院的判决和不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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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成为用尽原则或禁止不足评价原则,指司法过程中审判机关必须对与法定要素相对应的、足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案件事实中的事实要素进行评价,而不得遗漏,其是罪行 ,它指在多个犯罪构成保护同一法益时,在同一阶段或同一程度起主要保护作用的犯罪构成吸收次要的犯罪构成。完全吸收标准的基础是对犯罪构成所作的价值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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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欺诈?消费者知假、买假时销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王海知假买假时,他与商家都对对方实施了欺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 。他们认为:“如同弗兰克(Jerome.Frank)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像法律现实主义一样,社会学法学的目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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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或者责令其承担一定民事责任。2、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无体物。刑法理论中,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存在着争议,主要存在着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 的侵犯,是为劫取财物制造条件,扫除障碍,它是非主要的,辅助的。正如财产所有权是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是次要客体一样,财物应列为第一重行为对象,侵犯的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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