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之责任。但过失危险犯是以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法规为前提的,因此,信赖原则和容许的危险理论与过失危险犯并不矛盾。 在我国刑法学界,过失危险行为应 犯罪的普遍形态加以规定。基于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国外学者也主张,规定过失造成危险的构成并列入立法,只在某些场合才有其必要。[3](P147148)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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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伪造的数字签名时,如电子认证机构遵守了法律的要求,则对因信赖虚假或伪造的数字签名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个因疏忽而 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其实,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法律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与法理不合,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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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定的对价作为一般衡量标准。例如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要求常常是善意有偿,如果是无偿取得,并不能认为属于善意取得。故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信赖规则之界定》中认为:追求私法正义和契约伦理的缔约过失规则和信赖规则实际上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塑造物。缔约过失规则适用于契约不成立,但有过失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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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可是由于重视什么却因人而异,总是判定错误的话,相对人的信赖将受到危害。因此,要判断错误就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重视什么[13].这时错误事项的 ,但前者过失较大些,因而法律侧重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效,而不赋予其可撤销的权利。对于后者由于过失较轻,因而法律往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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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而且可以区别第三人时善意还是恶意的不同情形,亦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保护,也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他们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 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及诚实信用的要求事实上导致的恰恰是和意思自治的自己责任自己风险的违背,把一种原所有人的自己的过错与风险责任转嫁于信赖登记与交付的公信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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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使原所有人在获得赔偿金以后购买替代物,而善意买受人也可以继续占有标的物,这是符合效用原则的。另一方面,善意取得通常都是由无权处分而发生的, 购买人购买以上物品绝非偶然,相反是比较普遍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从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状况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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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的掌握毫无疑义地有些困难,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改变该原则的理由,因为这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③ 这表明纵然无因性遭到多数反对,甚至目前主流观点仍占上风,但越来越多 之偏爱以谋取私利,法律上仍对其予以保护,显然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目的。经过公示的物权可取得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实际上是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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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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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如果是不动产,则撤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原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 正是基于债权行为的效力对物权变动的重要影响,因此考察无权处分行为在债权 赠与)寻求救济。然而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交易活动必受影响,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对让与人占有其物的信赖,倘不保护,则购物者人人自危,恐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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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之解释。至于立法者何以设立此项制度,则不外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便捷之考虑,以及保护占有公信力的要求。[10]进而认为谓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基于占有的公信 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占有表征的受让人,也不生任何影响,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不受原所有人的追夺。公信原则是在近代公示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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