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问题,责任是主观归责问题;二者相当于哲学上的因果责任与道德责任;[30] 因果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根据不同。其次,如前所述,倘若将故意、过失、目的等 不成立犯罪。但是,在上述未遂的情形(除能否成为防卫对象以外),完全没有必要将其评价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 关于着手的认定,行为无价值论一般采取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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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结果与暴行或者伤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6 日本与伤害有关的罪名呈现暴行罪、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罪的递进关系,而我国刑法中存在轻伤、重伤、伤害致死这样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令笔者不解的是,朝人身上踢一脚到底是属于一般殴打行为呢,还是属于刑法上的伤害行为?朝人身上踢一脚和下面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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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此可见,对于意外事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过失行为、过失犯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心理内容等重大理论问题。一般而言,过失 是犯罪,而意外事件是因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不认为是犯罪,这两者在刑法上的理论意义是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 参考文献: 〔1〕参见高铭暄主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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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绝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家菲利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 、情节和危害程度范畴,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考量行为人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的内心诱因,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宽肴性,如果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备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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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一个因果关系,仍应为一个犯罪。因为,因果关系是最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构成要件标准说,这种观点主张,应以刑法分则或其他刑罚法规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 如果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就不能任意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由于结合犯是将刑法上的特定的数罪结合起来规定为一个新罪,从而使原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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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对自由性,包含着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的伦理底蕴。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上的意义主要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弱化了刑法冰冷生硬的面容,使之具有一定的人情味, 因而是不自由的。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凡是受因果关系制约的一切都是必然的,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一样,都是受必然性决定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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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论与不作为 自然行为论,也称因果行为论。其代表人有德国学者贝林格、李斯特,日本的藤木英雄、植松正等。认为行为是 许成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0-41. [7]黄荣坚.刑法上的行为概念.[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651. [8]陈兴良.无行为则无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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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所有犯罪故意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由上可知,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的构成要件事实,仅限于 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 [34]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 [35] 参见马克昌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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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较传统刑法对未遂行为 的处罚更广。确定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除一般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外,大多数 》规定,被告若不能举出反证,则分 析证明书或报告书上陈述之事实,推定其具有因果关系,而构成之事实。澳大利亚法则与之相反,澳洲1972年《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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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秩序之行为,均构成对网络秩序之侵害,具有刑法 上的违法性。网络犯罪此种法益之存在,独立于传统刑法所保护其他之具体法益。如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 ,不属于教唆对象之特 定范围。4.教唆因果关系之认定。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教唆者须对自己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行为人应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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