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九十七、增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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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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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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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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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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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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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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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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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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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九十七、增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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