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所述,设立保险代位,目的就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其获得双重利益,避免道德风险。因此,不允许保险人获得超过赔款金额的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 与客体未发生任何变更。因此,原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保险人赔偿后成为保险人与第三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新的法律关系中,第三者仍是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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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就是公有制企业上的双重所有权结构。[17] 但是,把公有制企业当作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当作市场经济 。被告公司届期没有及时还贷,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法庭在审理此债权债务纠纷时,原告、被告对这一借贷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原告公司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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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多,至今未有定论,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大概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所有权债权化说、社员权说、共有权说,股东地位说、权利义务集合体说、独立 种学说起码有一个共同点,都认为股权的内容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都认同股权兼具非财产权与财产权双重性质。 2、继承的客体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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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观是否善、恶意。 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 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来源于物权行为,且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这样 主观善意为例外。所以,公示公信原则兼有促进物之流转和醇化民众道德的双重法律效果。)如果这一判断正确的话,善意取得制度须予以改造。公示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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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处分给第三人,从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因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在效力上属于可以 无法很好展开。 (六)合同效力瑕疵类型不确定 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瑕疵制度的双重类型化模式下,除了效力瑕疵原因的类型化存在以上的问题之外,效力瑕疵本身的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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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尤其值得在此讨论的是契约说、个人因素、超个人因素的双重构造说以及法人说。 (一)契约说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认为信托是一种大法官 》,有斐阁平成6年新版,第65~80页。 {8}谢哲胜:债权确保与信托制度的平衡,载《月旦法学杂志》(No.93 )2003.2。 {9}信托财产虽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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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权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那么民法中与人身权益相关的其他规定,如代位权制度中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等是否也要有所改变呢? 已经再保险的情况下,原保险人还可要求再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如此,原保险人就获得双重利益。而再保险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这对再保险人明显不公。按照保险法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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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重新获得该物。后来,有关规则又一次被推翻。受罗马法复兴和公共秩序动荡的双重影响,在法国古代法上,自15世纪至17世纪,动产的返还被法律所允许。有关规则 条的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援引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因此,与不动产的请求返还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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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中世纪欧洲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封建时代概念的主要特点,是它承认一个双重所有权,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的低级财产权或地权。”[7] 权利也是对出借者的实体所有权的实质性干预或限制。这来源于罗马法的所有权与债权和他物权的对立关系。他认为,在日耳曼财产法和德国的物权法中,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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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上不同。[10]对前者,因其不直接侵害税收债权,也不便计算对缴纳税款的影响程度,故采取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方式,规定罚款绝对数的区间;对偷逃骗税 行政处罚。[25]日本更有学者提出了理想模式的“一元化”的刑事制裁制度,以彻底解决双重处罚问题。即只对重大违反税法行为规定刑事制裁且以自由刑为主,对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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