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产生登记权利被推定为真实权利的效力,如果登记的物权不是出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则该不动产登记就应被撤销。[④]在日本,学说和判例均不 没有考虑这个交易现实,而是采用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决定物权变动的规则,其结果会导致“奸佞之徒,必将不惜以其权利,为数重之让与,以为欺诈取财之方法,流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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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债权人若能从债务人(特别是抵押人处)通过行使抵押权以外的方式实现债权,或者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代债务人为清偿后能易如反掌地从抵押人处 [J].研究生法学,2001,(2):56-59。 [6]邹海林。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J].法学研究,1999,(4):136-149。 [7]朱庆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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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神兽的合同。道理很简单:如果让一种法律制度来维持此种合同的效力或者对此种合同给予制裁,那么这将是无法让人理解的!从后世法典,特别是从《德国民法典 典型的法典,其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根本的障碍规制形态。后来被发掘出来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与上述两种法定的给付障碍形态共同构成《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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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二百年,自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一百年,法律未作规定而由法院判例认可的“新物权”类型,仅有“让与担保”一种,而发达国家先由法院判例认可“让与 。其不足之处,如未解决“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未区分“转让通知”与“支付指示”、未解决同一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问题等,可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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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无效,则必然导致绝对物权行为无效。所谓债权行为与绝对物权行为之间的无因性,是指绝对物权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绝对物权行为无效,债权行为 行为中存在瑕疵(例如买方对卖方实施了欺诈),登记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没有让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道理。如果受让人在办理登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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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其可以据此产生优先于普通债权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此可有力地保护出卖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情形下,真正权利人仍然享有物权请求权。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果让与人根据合同约定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将不动产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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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加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之利益。 要旨6: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义务人得以此拒绝履行义务,谓为时效抗辩权。时效 期间完成且债务人未放弃其时效抗辩权(民138)的,债务人得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时效抗辩权(合82);债权转让后,其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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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并非基于撤销权,而是基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及程序法上的权利强制执行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仅仅是债务人对于受益人发生物上请求权的前提。 人为善意时,纵转得人为恶意,亦不得撤销之。受益人为恶意,于受益后,无偿让与转得人时,不问转得人是否恶意,均得撤销之。若为有偿,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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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利用方式却不能全部涵盖物权以外的不动产利用方式, 且债权的权利特点也决定了债权利用方式中债权人即利用人的权利在效力上相对较弱, 难以真正保障其 被所有权吸收, 所有权人享有收益权能而不享有收益权。至于现行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收益权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理解, 值得探讨。从理论和制度构造看, 用益物权也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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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解释包含三个方面:国有财产难以列全;有些客体被质疑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弥补。 首先,国有财产难以列全是客观现实,是立法者 和收益权能,还可以通过债权让与或者转租赁实现权利的处分权能。那么,为什么还要赋予空域使用权物权效力?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与债权的分野是民法体系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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