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页。)它和中世纪封建社会职权主义诉讼制度有本质区别。 德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为了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取消了审前程序,实行一步到庭。但因当事人审前 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但因立法不详尽和法院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实际上并没得到真正贯彻执行。要想建立完善的举证责任制度,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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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哪些证据、带来哪些证人,所以能同法官一起规划审理的进行和方式。 德国没有证据开示程序。在德国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披露其所掌握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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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 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 实行的是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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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审理而遭致败诉判决(只有德国民事诉讼的“书面准备程序”这种特殊情况下才出现了例外)。可以说,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几乎不可能存在相对于“trail”而言的 合同违约责任的请求,可主张合同的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或存在错误,等等。前一类答辩无论是否于答辩期内提出,在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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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诉讼是由法官而不是由当事人主导的。我们可以简单的从德国的诉讼程序中发现两大法系的区别。德国没有采取陪审团制,而实行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由法官 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审判方式的改革经验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已有所体现,如该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调法院的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等等,尤其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9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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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诉讼是由法官而不是由当事人主导的。我们可以简单的从德国的诉讼程序中发现两大法系的区别。德国没有采取陪审团制,而实行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由法官 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审判方式的改革经验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已有所体现,如该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调法院的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等等,尤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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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的原则在民法典第一个草案193条和198条中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14]但由于当时德国的立法者中有人反对,这些条款被删除。有立法者认为,利用法律 概念认识的模糊性,导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一方面的无序和混乱。这种无序和混乱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任意性,也就必然伴随程序中的不平等。由于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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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1988)202Cal.App.3d390,397,248Cal.Rptr.384. [12]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5. [13]陈历幸、新闻诽谤举证责任分担的“悖论”及其解决[J].政治与法律,2000,(3)。 [14][日]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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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胜诉效果却是对争议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宣示,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承认,并非对原有法律效果产生任何影响。“依民事诉讼程序所确定之私权关系,多由契约或 之诉适宜。 其次,进一步具体规定各类确认之诉的起诉要件、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审判权限、以及如何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判决的效力等事项。其中,特别是起诉要件直接关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1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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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二)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 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德国原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12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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