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 、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五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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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用五个特征来确定诽谤罪:(1)散布,(2)明知,(3)虚假的,(4)足以侮辱他人的,(5)言论等等。由此可见,犯罪构成的因素就是决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但是问题就在于,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是稳定、普遍的法律资格现象,在实务当中都是先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方才进行犯罪行为的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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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应对违反命令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以及违法泄露受保护证人相关信息的人 证人认为作证会导致证实自己有罪的,应当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其次,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到庭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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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难以预测以及责任归属难以确定,但是一方面却试图通过刑法来确定风险制造者的刑事责任。在科学仍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刑法来分配风险之责任归属显然是说不通的。 此外,有些犯罪虽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实际上与实害犯并无差别。如侮辱、诽谤罪,并不是说只要有侮辱、诽谤行为就认定为犯罪,法官仍要进行一般性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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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因此,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兼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按照结果加重犯的原则加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可以想象,刑事立法者定是已经考虑到绑架罪具有这样的行为属性,故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刑事责任,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十年有期徒刑为起刑点,即使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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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我国刑法将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监狱法规定,犯罪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 可知,威不可测,这是我们对法无明文与罪刑擅断的封建刑事法治的评价与批判。那么,如果说我们今天的刑事法治应当走向刑威可知与刑威可测,则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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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一 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讯问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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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参与者,在盗窃、抢劫、诈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侮辱诽谤等犯罪中,如果没有被害人,当然就不会有行为人。因此,被害人行为至少在部分犯罪类型 于刑事可罚性范围之外。[10] Viktimodogmatik诞生之初,主要是运用于刑法分则具体个罪,典型的是德国刑法263条诈欺罪和203条泄露私人秘密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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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参与者,在盗窃、抢劫、诈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侮辱诽谤等犯罪中,如果没有被害人,当然就不会有行为人。因此,被害人行为至少在部分犯罪类型 ,排除于刑事可罚性范围之外。⑽ Viktimodogmatik诞生之初,主要是运用于刑法分则具体个罪,典型的是德国刑法263条诈欺罪和203条泄露私人秘密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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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案件之外,[16]英国治安法官主要参与即决罪和两可罪的审判。[17]前者是指只能以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者既可在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 以来持续衰落,1981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明确将其范围限于侮辱和诽谤、欺诈、恶意诉讼以及错误羁押等四类案件。即便在这些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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