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二)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 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12]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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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的情形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范围,建立行政不作为公诉制度,合理分配司法审查中举证责任,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判决方式,设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等等诸多问题都亟待立法者予以解决。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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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救济、调解程序、多元化处理机制、诉讼与仲裁关系等多方面具体阐述了劳动诉讼制度的设计问题。 周湖勇博士也在具体诉讼程序上作了设计。 一个司法裁判来完成。如劳动案件的举证责任, 无法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而需要专门研究劳动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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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但是证据失权制度也不能过分严苛,以免我们重走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及程序决定实体的老路。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关于证据失权的 应当明确且具有针对性,需对原告的诉讼事实、诉讼理由进行承认或否认。若被告未答辩或者逾期答辩将构成自认,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通过配套答辩失权制度,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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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争议,故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案外人有权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注释3:德国民事诉讼法 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提出相反主张的案外人,由其提供证据推翻权利推定[17](P.203)。是故,审判程序中的权利推定规范性质上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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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患者不利。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保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医疗侵权案件的 。德国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病人承担举证责任,病人需要证明医生没有遵守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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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责任完全担当了刑事威慑和遏制的补充责任。 在德国,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于基本的和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反垄断诉讼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注:目前《垄断司法解释》虽然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规定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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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的脊梁。[24]当今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采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论,将证明责任区分为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所谓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待 并结合不同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二)刑事证明对象的二元分类: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 德国学者许迺曼教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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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其错误之一在于将辩方承担证明责任与辩方举证等量齐观,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诚然,民事诉讼由于采行辩论主义的基本架构,对某事实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决定其判决的内容,该问题在任何一个将抽象的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的程序中均要求得到回答,不仅是在言辞辩论原则范围内要求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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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上的视角或观念更新,给我国民事诉讼的日常运作及程序结构也带来了重大改变。因为,通过使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解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所谓真伪不明问题,据此 上的相关信息来看,与美国或法国相比,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属于对司法实务中的日常程序运作最为敏感,兴趣最浓厚,相互间交流最频繁,影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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