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已经不再存在,前科的存续期间只是对于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实际效果或者改造效果的观察期间。正如美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指出:有以往犯罪行为记录的被告人与初犯相比应 前罪刑罚在量上的不足,而且对于后罪实施一系列的惩罚性制裁,例如不得适用假释和缓刑等,以防止犯罪人再次适用刑罚的效果依然不佳。 (二)非规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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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下,惩罚方式特别是剥夺自由的方式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处在自由被剥夺和生命被剥夺之间的死刑缓刑犯,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严厉。但我国刑法第48 条、50 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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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威慑感,促进其自行约束,也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世界各国对于缓刑考验期间的规定互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类型[1]。(1)法定主义,即缓刑的考验期限由 和借鉴各国的缓刑考验制度,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进行全面规定,形成一套统一的考验考察措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观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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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下,惩罚方式特别是剥夺自由的方式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处在自由被剥夺和生命被剥夺之间的死刑缓刑犯,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 的,它的严厉性还要在其他方面体现出来。上文表明,判为无期徒刑的只有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达到被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才不予减刑,而判处死缓的,缓刑期过后,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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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制度之设计,有待立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相关法律修正前,鉴于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具有行政行为之性质,依行政诉讼法第2条以下有关规定,此类争议由行政 权利,2011年12月3日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98条以下导入针对过度冗长的诉讼审理期间的权利救济机制。亦即当事人之人民因诉讼程序过于冗长而受有损害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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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人民检察院阅卷的期限。据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阅卷完毕,且阅卷期间不计入审限。但本条所谓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此处使用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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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联合培养)。 【注释】 * 本文系作者获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在英国牛津大学留学期间研究成果之一。 [1] 丁克是英文DINK (Double Income No Kids)的音译,意思是双收入却主动不要孩子。西方目前通常用Child-Free这个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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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交纳等进行论证,并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应如何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假释 取保候审 续保 保证金 立法完善 一、保释制度的优越性 保释是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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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也是更多地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另一方面,我们的理论又坚定地主张改造 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外,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或重大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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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资格刑刑期的一定比例。如德国刑法第45条b规定,资格或权利丧失的期间已经经过一半时,法院可恢复犯罪人依法丧失之资格或权利;韩国1975年修正刑法第 丧失的资格或权利;二是宣布恢复,1979年公安部《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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