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了限制它既不是压制,更不是否定财产权本身。即使是一些激进的修正理论如经济分析方法、法律社会化理论,也从未试图颠覆这种传统。波斯纳依经济分析方法,主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语义背后,就是强调了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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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并且对国家所有权给予特殊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就是这样规定的。例如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是对不同的所有权给予 的地方,要统统都规定到物权法中来。其格局是:物权法是母法,其他规定特许物权的法是子法。不这样规定,就会产生很多矛盾。有的专家举例说,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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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特有,其他国家通常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作出让与或设定不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甚至在与德国相近的奥地利、瑞士等国也是如此。瑞士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比较各种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可见,托伦斯制的登记错误赔偿机制没有登记机关过失或违法这一条件的限制,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更为完备;但赔偿基金需要单独设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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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产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关权的一种 新的权益无法受到法律的及时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一样一元理论模式的支持者虽然受到了保护人格思潮的影响,却简单地对人格权采用了与所有权相同的处理方法,因此对于人格权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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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登记标准,就意味着这份登记目录将是一份不动产范围详单,表现形式采用的方法将不得不借助于列举法。列举法可分为穷尽列举和不穷尽列举。运用穷尽列举法的 ,(3)。 〔41〕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7-8. 〔42〕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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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罗马法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日耳曼法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权 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 (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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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也不能恰当地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详情请参看赵冀韬:《论房层买卖中第三人保护规则及我国现行法之反思》,载《法学》2001年第12期)笔者 基础,因此,在法国民法上,债权与物权的界限以及请求权与支配权的界限是不清晰的。但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合同的生效是发生债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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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这里的约束力,也不过是当事人不得撤回,享受假登记和假处分的保护。而且该种保护所依据的是原因行为,而不是协议。 第 登记手续,而不能由当事人仅仅通过合同而不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便设定抵押权。 2、物权的转移和变更。如果某物权虽然已经发生,但没有通过公示予以显示,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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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实现、法律对物权的全面保护手段等内容。不过,关于物权的客体特定,其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来认识和定位的。[20] 笔者认为,对物权的绝对性 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以下。 [4] 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5] 谢在全:《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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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可以永远占有房屋,但却永远无法取得其所有权。于是,人们渐渐知道诉讼时效并不能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的保护,渐渐知道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根缺一不可的拐杖 为债权: (1)民法制度是为民法目的服务的,所以,为了法律调整的方便,总是可以在原则之外设置某些例外。因此,物权的标的虽原则上仅限于有体物,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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