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纵使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买受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故当其标的物再让与第三人时,系属有权处分,第三人若为善意,能够取得所有权,固无论 的条件下,一般不会引发恶意失权制度的适用。但有时即使债权行为有效,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独立的物权行为中,仍然可能发生物权行为的效力缺损现象,如标的物交付行为缺陷,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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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差异。在民法中,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规定了两点,着重保护债务人:(1)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 有重大过失时,即应承担票据责任。 否则,即有失公平。故认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效力抗辩也应予以限制性规定。但何谓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且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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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人主义不公平,恐难成立。 第三,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之下,并不相同。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 欲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想取得代替债务标的的损害赔偿或请求债务人让与赔偿请求权时,就必须以债务人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前提,一旦债务人行使了这一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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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物权变动需要公示。广义的公 的话,后买人很容易通过登记否定交付的效力,从而否定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因此也间接否定了先买人与出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效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 恶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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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理论送上了断头台。 随后,针对契约法的正当化和契约的效力依据问题,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与经济学派所提出的效率性思想,又称为财富最大化理论,从经济效益 之一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将债权变成了取得物权的中介,物权的目的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让债权或说交易变成了物权的仆人。然而现在,随着所有权价值化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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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角度辨析 屈文一开篇就从对买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的分析中得出结论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易过程以及为担保交易债权设立 无因性也正是法律政策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强行切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联系,而人为地使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的效力相分离,事实上这亦未必符合私法上的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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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制 一、不动产登记模式和不动产物权变动 相结合,才能够发生效力。所谓登记承诺,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即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对不动产物权让与登记予以无保留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只要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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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目的的物权合同。《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 它又认为仅依债权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有登记或交付等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奥地利民法典》在否认物权行为这一点上,与《法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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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追及效力;处分权;抵押物的转让;物上代位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流通性或曰财产权的让与性是健康的社会范围的经济流转所必需的,也是财产权名副其实甚至增值的前提和表现。[21]503同时,在抵押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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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只承认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次债务人履行来行使权利,从而可不让债务人、次债务人谎称已经行使权利的企图得逞。 虽然如此,《合同法解释(一)》上述规定的负面 规则相抵触:其一,赋予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虽有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优点,但与它给民法整个制度及其理论造成的破坏相比,微不足道。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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