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这里的物权并不限制其对象。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物权开始独立设编,此时物权被理解为支配权,可对抗一切人 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众所周知,合同集中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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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在法律的制定上与司法行政的管理上,仿效西欧大陆法系各国。在民国初年曾经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比较法学组织-中国比较法学会。以德国民法典英译著名的王宠惠 ,即该校的毕业生、教授和教务长。 此外,上海的震旦大学法学院由法国神父办理,设有法国民法等法国法的一些课程。 这段时期,中国比较法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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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形式以最大程度实现营利目的。德国、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在立法或判例中确认并发展了独立担保[7].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65条第1款的规定 并进一步完善适用原则、方法、法律责任等制度内容。至于部分与最高额保证等相似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或以后行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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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的兴起。8在众多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的法律中, 最为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与债权编, 其具有较高的法律艺术性。9这是因为, 财产法具有工具理性的 。15具体而言, 有两种复合形态: 一种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 此以法国民法中的所得共同制为代表, 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亦采此立法例。按照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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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诉的原因,比如对物之诉的原因是对物的侵害。在权利化改造之后,如《法国民法典》第3卷第3编第3章第4节和第3卷第4编第2章规定, 不被《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命运,也就不难理解了。受《德国民法典》影响,《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也对债务与责任不作明确区分,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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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后段规定:“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再如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 债权人因不受领提出的物而负迟延责任时,危险负担移转于债权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37条也规定:“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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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11]依据本条解释, de vente,意为“出卖人对出卖某物的许诺”,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370页“译者注”。[9]此所谓“预约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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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实践看,至少私法的公法化并未发生在民法典内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即为著例,法律的管制和政策 内部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外,还必须在民法中铺设通往其他法律的管道。在德国,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管道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和第823条。[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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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例如,《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 许多人格利益,其成功的经验已经为许多国家所借鉴。1970年法国修改《民法典》,隐私权被纳入《民法典》第9条时,一切人拥有要求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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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而不遵守时,一般解释为可以代替执行。[5](P355-356) 韩国民法亦有类似规定,如 《韩国民法典》第764条规定:对侵害他人名誉者,法院根据受害者的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道歉广告有点相似,德国与法国在特别法上均有将判决书在报纸上进行全文或摘要刊登的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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