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均是平等主体。因此,公司法属于私法领域,应是无争议的。 根据公司和公司法的性质,在此次公司法修改时,应突出任意性规则的地位。换言之,应多一点 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7]。 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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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资比例用或字连接,二者处于并列状态,处于相同的地位。众所周知,这和任意性条款的一般模式相背离,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推定性条款混在一起。这样的规定 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大陆法系有的国家则禁止(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见,我国法律禁止公司成为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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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均是平等主体。因此,公司法属于私法领域,应是无争议的。根据公司和公司法的性质,在此次公司法修改时,应突出任意性规则的地位。换言之,应多一点 ];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7].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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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贸易活动的控制,排除奥勒伦法和康苏拉底法对法国海商活动的适用。德国未统一时,仅有普鲁士一邦,普鲁士即着手制定了成文商事法,如1727年的《 有强制性。此即一般学者所称商法之协调性或二元性。早期的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由于商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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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国家有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之争。但鉴于主观滥用意图举证的巨大困难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客观滥用说逐渐 不遵循法定程序运作。公司依法设立,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指非任意性规范)运作,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始承认公司的法人格并维持之。若公司不遵循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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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法化。”[4]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商法作为私法规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尤其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 ,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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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的法定权限等。如果仅仅是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定,章程的条款依然有效。所谓私法自治,指的是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公司法的相关法规,明确了没有章程事先排除《收购法》第33条的适用和没通过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的情形下,自要约开始生效之日起到结果公布期间可以最终决定针对收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71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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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契约内容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付、保险法中的标的 商事基本法,没有对商行为、商号、商业帐簿、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总则性规范的规定,这些内容只能规定于商法典中。 其二,就法律体系而言,市场经济对应的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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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从这个意义上,将《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认定为任意性规范更为恰当。有限公司是人合性比较浓厚的闭锁公司,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治 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退股的方式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在此仅就公司收购展开研究。在英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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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10」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即自治性规范为主体,以强行性规范为补充。但强行性规范也并非全无自治原则适用的余地。即使行为人违反 ,交易者在交易中常常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于此情形,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内容就起到了漏洞补充作用。在通常情形,应当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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