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性、用途等方面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是两种不同的自然资源。客体的不同是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最基本的区别,其他区别皆以此为基础。第二,权利产生的权源 使用方式、承包人资格、权利存续期限(该期限可能很短)、违约责任等都由农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章程或承包合同来约定,发生纠纷时,主要依据该承包合同来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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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这就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放开对农村土地的流转限制。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则其转让、转包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这显然不利于农用地进行市场 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保持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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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综上,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施行后,长期(无期限)使用权与可继承的终身占有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是国有企业等法人,而不 条规定,国有农场经农垦总局批准可以向农垦系统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以转让、入股、承包、抵押等方式流转农场土地使用权,但对外流转农业用地应尽量采用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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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之农作物或林木可能发生混杂之情形。在海南一案中,当租用土地使用权后所新种之农作物,与同一土地上之原已设定抵押权之农作物混杂在一起生长而难以区辨 时,物权法尚未出台,因此无以根据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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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由于当时没有制定物权法,没有用益物权制度,甚至没有物权概念,企业以支付出让金为代价所取得的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已经与合同债权 的期限为期限,容易导致农户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三)农地使用权转包或出租须经发包方同意,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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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由于当时没有制定物权法,没有用益物权制度,甚至没有物权概念,企业以支付出让金为代价所取得的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已经与合同债权 的期限为期限,容易导致农户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三)农地使用权转包或出租须经发包方同意,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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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有关,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土改前的村庄土地交易却表明,即使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不存在或减弱了,一个发达的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仍不会一蹴而就,而 的数字,转包的土地只有1%多一点(国务院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1993:2)。土地转让的村级制度与规则,见何道峰1993;湖南省怀化地区山地使用权转让的个案研究,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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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他物权的如下法律特征: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最本质的区别。他物权不能也毋需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离开 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家或集体山岭、荒地、草原、滩涂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以使立法更为明确简洁,且与国际立法习惯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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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都存在着对传统物权法文化的继受问题,尽管其解体前后的社会体制有着巨大的区别。这也表明,法律文化的继受与社会经济体制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着“排 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作了系统的规定,由此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更是具有创新性。从安徽凤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82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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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设都存在着对传统物权法文化的继受问题,尽管其解体前后的社会体制有着巨大的区别。这也表明,法律文化的继受与社会经济体制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着排 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作了系统的规定,由此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更是具有创新性。从安徽凤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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