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越来越有赖于公平原则的制约。(5)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 非常广泛,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的业务执行行为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0条规定,董事会必须定期和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全面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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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系统的营业财产转移制度首先要对营业财产独立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现代主流商法理论对于营业财产具有独立性的事实并无争议。但是,这种独立性究竟是事实上的独立, 的营业收益造成消极影响,则认定营业整体存在物的瑕疵。[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7]前引卡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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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越来越有赖于公平原则的制约。(5)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 非常广泛,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的业务执行行为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0条规定,董事会必须定期和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全面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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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与习惯同样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有学者认为德国商法采商人主义,维护商人的特殊地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耳曼地方习惯法、宗教法等都深深打上了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29] 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30] [德]罗伯特霍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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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准罢了。例如,法国商法典完全根据行为内容是否属于商行为判断是否属于商人,德国商法典以是否从事营利性事业作为界定商人的标准,只是同时对需要采取的行为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但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的人,是否应当被界定为商事主体。在德国商法中,公法上是否允许不成为适用商法典的前提条件。[20]笔者认为,此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6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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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准罢了。例如,法国商法典完全根据行为内容是否属于商行为判断是否属于商人,德国商法典以是否从事营利性事业作为界定商人的标准,只是同时对需要采取的行为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但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的人,是否应当被界定为商事主体。在德国商法中,公法上是否允许不成为适用商法典的前提条件。[20]笔者认为,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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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定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表明我国学术界和教育界承认独立于民法之外的商法。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历史的产物,抑或理性的选择 有的学者认为 理论里也没有它。这一原因同样能解释《奥地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里为什么疏漏了商法。瑞士首先采纳民商合一主义与其历史上的立法成果和宪政背景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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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中,直到如今,商人的地位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当然,德国商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了商人概念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商自然人, 解释或者修改不断扩大自身的调整范围。可以说,民法所具有的扩张性与包容性使得商法难以动摇其传统地位,也使得民法分立体制下陈旧的商法典面临丧失独立性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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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给付的供给行为,具有这种特别的设施或者是组织的独立的经济单位体。[17] 德国商法学家卡尔斯腾施密特教授提出,法律上所说的企业的概念,应具备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50页。 [14]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3页。 [15]董安生等编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0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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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质性的探讨。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典型的商事行为类型化立法模式如下:德国商法采主观主义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将商事行为分为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 谷先生将这种民商合一模式下不区分适用主体而过于商事化的立法表现称为商法过度,《合同法》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9}(P25-27)这些规则如果适用民事主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8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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