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各种诉讼义务的禁锢下被相对地客体化与非中心化。在德国民事诉讼上,法官权力的指向空间广大,例如1976年的简化促进法使法官获得了释明权,而当事人则被课予 取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于不利判决的承受与否并无多大影响,因此,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客体诉讼模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并不以自我责任这一法理为基础。在缺乏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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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后关系。 (二)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程序事项的裁决。主要是涉及主诉讼 ,再次实行“放权”。当事人如不尽主张以及举证责任,就要受到不利的判决。这种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倾向使日本最高法院在对待释明权的问题上也持消极态度。当事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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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件事实也是证明对象。(5)既判力既判力是日本学者对德国民事诉讼法术语“Rechtskraft”的日译,并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后 要素,而学者们又据此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高度地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以致该项未考虑实体问题的纯程序性质规定在诉讼实践中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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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利的事实认定?该问题在实践中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关联最为紧密的规范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 法上的该问题,参见[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83-885页;就台湾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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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潮流。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深受德、日法学理论的影响。举证责任概念直接来源于日语,而日语中的这一概念则来源于德国诉讼法学理论。我国自晚清变法 证明责任理论体系。而同时期对英美证据法的研究多聚焦于证据规则与证明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被引入我国,相关理论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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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的《刑事诉讼法通义》中均有介绍。 {4}主要有:刘荣军的德国民事诉讼行为论学说之展开,载《诉讼法论丛》,第1 卷;刘荣军的《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 。 {11}这些情况包括两种:一是新出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时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且不审理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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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三)程序参与原则在非讼程序中的适用 在民事诉讼中,非讼与争讼相对,其特定的内涵是无争议。民事非讼案件 年版,第379-380页。 [21]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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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其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举证责任转换、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始终归当事人一方 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案件的具体情况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及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程序上设计出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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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式的改革自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始,2001年年底最高法院有关证据的诉讼规则出台,意味着证据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点和进展最大的领域 、物证的人出庭接受双方律师交叉询问。另一方面,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民事诉讼中,尽管法官从诉讼一开始就在庭下接纳书证及物证等表现为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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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模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都是对抗式辩论原则,当事者之间的对抗式辩论是其共通的特征的前提下,进一步将民事诉讼模式区分为德国的当事人主导辩论 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并且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但随后的诉讼模式改革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开端,阶段性成果反映在审判方式改革司法解释和民事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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