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时间能否延展至破产宣告之后,回答应是否定的。破产裁定一经宣告,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当事人撤回破产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由此不难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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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根据该规定,抵押权设立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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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除劳动合同“基准日”的概念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无论是将日期定为破产宣告日还是破产申请受理日都是不可行的;如果以终止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的概念去理解 终止劳动合同法定事由也是如此,如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肯定也是在事由发生后、通知职工解除时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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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在适用第32条时再错误地认为通过强制执行完成的清偿不可撤销,或者认为担保债的清偿属于该条规定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则担保债权可 中止制度的适用范围上,我国破产法宜扩大到清算程序。在当前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后即开始对担保物的变现,法律上完全没有限制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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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应成立企业监管组;如受理破产后随即进行破产宣告的,可不成立企业监管组,但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处理 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 对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且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纠正意见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相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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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应成立企业监管组;如受理破产后随即进行破产宣告的,可不成立企业监管组,但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处理 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 对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且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纠正意见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相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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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主债权被免除,从权利自然亦随之消灭;同理,在该免除行为因破产撤销而宣告无效时,主债权和从权利也应一并恢复。[13] 二、无偿行为的发生 规定,限制那些将减少债务人一般财产的突击清偿行为和不当交易行为,以保护其他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鉴于究竟哪些清偿或交易行为是出于损害全体债权人的目的而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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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但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项权力形同虚设,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 程序进行期间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法定义务等在破产宣告发生后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p313)这些行为或出自债务人存心不良,利用不正当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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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临界期内 临界期的规定是可撤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所谓临界期是指破产法规定的限制破产管理人主张撤销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行为的期间。对此期间 撤销权的临界期起始时间却规定为自破产申请开始之前或破产申请之后宣告破产之前的一段时间[5]。日本2005年新破产法也是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实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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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行使期间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 台北东华书局1985年版,第267页; [9] 同[5],第179页; [10] 韩长印:《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11]李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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