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则是随意。这里的因应缩小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否则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是有原因的。前述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曾以事出有因为由改为故意 该法益,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17]这种观点实际上将公共秩序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 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之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生活的秩序,即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8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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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则是随意。这里的因应缩小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否则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是有原因的。前述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曾以事出有因为由改为故意 该法益,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17]这种观点实际上将公共秩序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 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之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生活的秩序,即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8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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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心态,实施了危害行为,可由于被害人个人体质的强健而幸免于难,则法律因此不再处罚犯罪嫌疑人,这种因为被害人自身的‘幸运’而赦免被告人的逻辑,显然是既不合情理,更是 何谈会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呢”?放任的他行为性,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强调。但因放任在情感过程被阻断,而没有发展为意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64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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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严重程度的客观的违法性要素。[10]那么,在故意犯罪中,这种整体的评价要素是否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呢?根据该说,这种整体评价要素的前提 并非与构成要件分离或对应存在,其中客观性的因素作为客观构成要件就属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对象。另外,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一般来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0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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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表明法益侵害严重程度的客观的违法性要素。⑽那么,在故意犯罪中,这种整体的评价要素是否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呢?根据该说,这种整体评价要素的前提 并非与构成要件分离或对应存在,其中客观性的因素作为客观构成要件就属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对象。另外,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一般来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47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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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错,只是以之为切入,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特征。 将交通肇事罪视为故意犯罪,并不是立法论上的建议,而是解释论上的反思。这一与通 理论普遍将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危险犯。德日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又称为公共危险罪(gemeingefahrliche Delikte ),公共危险罪都是危险犯(危殆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9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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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同观点】被告人冯某高速驾车直接撞击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态度;而被告人周某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 彼此联系、互助配合的,都在追求同一种结果,行为人有明确的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是放任态度,因而也就无所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6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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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2]、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 为实施犯罪暂时结合,无特殊组织名称和形式,犯罪实施完毕,结合即告终止的共同故意犯罪。 结伙犯罪,指两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5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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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犯罪暂时结合,无特殊组织名称和形式,犯罪实施完毕,结合即告终止的共同故意犯罪。 结伙犯罪,指两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 25日。 ⑺2008年12月22日中国日报网站报道。 ⑻参见康树华:《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3页。 ⑼参见赵秉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5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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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对案例一运用认识错误理论相同的问题。 德国并不运用认识错误理论解决以帮助的故意造成间接正犯效果的案件,因而形成了处罚漏洞。C.Roxin教授指出:德国刑法要求共 过失时,其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也是实行行为。正犯概念并非限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有正犯概念。所以,日本刑法的规定并没有肯定共犯对正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69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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