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指导作用和法理念本身的更新。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一、将国有企业区分为不同种类的企业,并采用不同的法律形式二、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的 上的独立人格。依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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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因其社会公益性,也不能破产,也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那些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法人而言,也承担了不同于一般国有 能,物尽其用”:有钱而不愿经营者可以成为有限责任股东;无钱而有能力且愿为他人“打工”者不妨为有限公司的经理;暂时无钱而又信誉卓著者则可与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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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日本的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是法人。 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实质上是管理中心主义。对于住所我们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要澄清:公司可以有几个住所?住所可否变更?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可否作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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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 、水电供应等公用事业。在日本特殊企业分为直营事业和特殊法人。直营事业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中央直营产业有邮电、造币、印刷、国有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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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就在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成为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独立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为 其股东身上。⑴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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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资额为限。1994年《公司法》颁行,该法规范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的定位发生困难由于我国实行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相结合的立法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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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资额为限。 1994年《公司法》颁行,该法规范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一个多元化社会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的定位发生困难由于我国实行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相结合的立法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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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大小对其所经营事业通常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一个资本仅有几千万元的房地产公司照样做几个亿的房地产项目,而且可以做得很好;同样,一个净资产几 了,承受A的股份的现任股东B,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18]. 二、现代社会的股东有限责任不可否认 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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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为限。 1994年《公司法》颁行,该法规范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一个多元化社会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的定位发生困难 由于我国实行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相结合的立法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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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资金无疑是关键的问题之一。企业融资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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