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误区以及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等方面,作了一点探讨。审判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 诉讼权利完全有处分权,当事人未要求再审,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否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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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确定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 对此采用了判决确定与否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我国同样也应当以没有确定的裁判和确定的裁判来取代目前的未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的说法。 【参考文献】 {1}罗森贝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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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理由,前已述及,故不重复。此外,原条文中未就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缺陷仍然没能得到弥补,这也是一个明显的不足。 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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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明确规定再审的对象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争议仅仅在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如何。[11]在以终局判决为 再审声请,对方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也可以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作者简介】 赵信会,山东经济学院教授。 【注释】 [1]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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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民事再审程序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权处分原则为内在特性的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相一致是必然趋势,以淡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色彩,跳出在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之中 依检察权启动再审,对法院所有的生效裁判包括调解书行使抗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调阅案卷、出席庭审等活动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主体对民事案件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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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对再审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给出明确回答和处理,是其首要功能。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对当事人的争执均进行回应,不存在遗漏;判决主文明确,不存在歧义; 已存在多份判决书、调解书的情况下,应按与再审判决的时间顺序,科学地进行表述,要特别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彼此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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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程序。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下 笼统化,申诉与申请再审关系上的混乱化。 民事诉讼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请求对案件重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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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前提,均是对原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是“经人民法院审查 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如果完全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设置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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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被撤销,法院裁判的基础不复存在,通过再审重新判决是必要的。3、本案裁判与另一在其前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相抵触。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 启动再审的诉讼经济成本风险。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上诉案件就实行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上诉必须经过律师的代理审查和律师代为出庭主张上诉权利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4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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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对再审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给出明确回答和处理,是其首要功能。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对当事人的争执均进行回应,不存在遗漏;判决主文明确,不存在歧义; 已存在多份判决书、调解书的情况下,应按与再审判决的时间顺序,科学地进行表述,要特别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彼此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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