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海事贸易中债权人的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在实际的船舶承揽合同中, 定作方一般是先行支付一定的金额给造船人, 造船人进而进行 具体细化的内容并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因此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确定和相互间的外延界定上, 也需要进一步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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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 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优先权仍局限于债权范围内,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使得工资、税金等债权只能在没有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其效力劣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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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 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优先权仍局限于债权范围内,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使得工资、税金等债权只能在没有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其效力劣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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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都将代位物的范围扩大为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海商法将代位物的范围限定为 也符合物权法对留置权的定义。不过,应注意海难救助费用本身就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较船舶留置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将第一百八十八条归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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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引起的有关责任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很显然, 法院所认定的船舶经营人的范围过于宽泛。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立意图而言, 只是为了保护那些直接 , 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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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来。 另外,《海商法》在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船舶留置权。而船舶优先权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于同一性质优先权,没有舍弃民用航空器留置权而不加 体系。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由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法定性不仅表现在标的范围,担保的债权项目以及受偿顺序等方面,而且还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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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留置权的制度所做的规定更加详细,但是却也将留置权的范围局限在合同关系中,相对而言,其范围过窄。200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中 以外,特殊的海事请求人对于产生该特定债务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数额大于等于船舶被拍卖所得价款时,在船舶留置权下债权就会存在无法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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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但这种规定还属于债权范围,不能与一般担保物权相提并论,如果不赋予其彻底的物权法上 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等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权;《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援救报酬和保管费用具有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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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意义,即在民法上确立了一个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的优先受偿理论。 二、法国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确立 优先权在法国,被列入《法国民法典》第三编《财产取得法 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规定了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遣返费用和保险费,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款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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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但这种规定还属于债权范围,不能与一般担保物权相提并论,如果不赋予其彻底的物权法上 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等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权;《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援救报酬和保管费用具有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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