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8]既然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之一是权利人必须采取 =34791。[11]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12]李娅:《解读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修改》,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网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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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 ;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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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有关信息。如前所述,有关信息之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倘若因持有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信息的泄露,则该信息不复为秘密,它 。 〔8〕见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第186一187页。 〔9〕李汉军、张文:《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载《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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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 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9. [2] 夏 菲.论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兼与美国相关制度比较研究[J].犯罪研究,2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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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审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实际上把商业秘密 共性的东西予以强调令人费解。[6]参见高伟:《浅论加入WTO后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载于《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7]参见冯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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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66条亦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是,这些规定是不完善的,应当 中的审判公开原则时,不必再把向当事人公开纳入其中。”参见程味秋、周士敏:《论审判公开》,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17]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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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有关信息。如前所述,有关信息之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倘若因持有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信息的泄露,则该信息不复为“秘密”,它 〔8〕见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第186一187页。 〔9〕李汉军、张文:《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载《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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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因为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保密措施可以确保秘密不被泄露,更何况多数商业秘密的使用必须为一定数量的员工或相关业务人员所掌握、使用。对管理性的 的行为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存在前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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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质的认识已经向财产说统一。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发生于特定人之间,保密关系理论也用来对财产说进行补充。[14] 对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存在着三特征向两特征的过渡 第二款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就该条所列应知,对于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可以为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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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为例外。(1)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启动鉴定程序,但仍应经过审查认为确实需要鉴定才进行鉴定 ,如义务人违反上述义务,致使权利太遭受损害,该义务人应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员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不仅在任职期间需承担。即使其离开后一定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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