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在辩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证人证言在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其可靠性和证明力都较其他类型的证据高,因此很多 范围、方式、提起程序等通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①曾芳文: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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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或嫌麻烦而不愿出庭甚至拒绝作证的现象,致使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程序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实质性作用,实在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和生活习俗,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这项司法制度难以成为我国公民心目中的神圣义务和自觉行动。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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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特定可知案情的自然人代替之,该主体资格应予废除。③现行民事立法,对自然人作为证人证言效力,尚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应尽快完善。应该根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诉讼费用范畴的这些费用标准,预交方式和负担作出具体规定,后逐步扩大并规范证人出庭前后所作准备的费用及其他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范围。另一方面,鉴于当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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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下文法条没有表明哪部法律的均指该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 案件真相的难度,而造成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挫伤公诉的积极性。公诉人宣读不出庭证人作证材料时由于处于本位主义而具有控诉的倾向性和选择性,会引致人们认为公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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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给我国诉讼法的贯彻和诉讼机制的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使得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流于形式,导致有法不依的恶果;另一方面,破坏了诉讼的直接言词 )我国立法存在着矛盾,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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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确实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②,所以“以排除可能是唯一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作为补救无能的陪审团的方法,看来是愚蠢的、简单粗暴的。”③而且根据普通法的 证人资格探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 ③ 田平安:《证人证言初论》,载《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台湾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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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了:“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庭审过程中采取证人出庭作证原则,可以充分行使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权,有利于查清证据的真伪和排除违法证据 或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复杂,他们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就不能对他们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他在案件发生时精神病发作或在案件发生时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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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过于简陋。我国现行的刑诉法虽然经过大幅度修改(以下简称96年刑诉法),但是关于证人证言、证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却仍然与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一样(以下简称79 通知书后,竟不知道法院叫他们去干什么,因为害怕而不敢出庭。此外,有的证人从未出过庭,不知道在庄严肃穆的法庭应怎样做,所以不敢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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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给我国诉讼法的贯彻和诉讼机制的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使得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流于形式,导致有法不依的恶果;另一方面,破坏了诉讼的直接言词 )我国立法存在着矛盾,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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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变化甚至扭曲而丧失真实性。但我国诉讼法在设置证据规则上出现明显漏洞,为证人不出庭打开方便之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只能对定罪与量刑起次要作用的;④在进行证据展示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双方签字予以认可的。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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