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的数额认定。如果是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个人生活消费,后次挪用的公款在前次尚未超过三个月即归还的,前次不构成犯罪 者也意识到该问题,为了避免上述矛盾,在新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中取消了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的规定,并将原来的数额较大修订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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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永久占有。(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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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仍不影响其流氓集团性质(流氓罪和流氓犯罪集团现已不存在)。从本案看,戎某身为法院干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长期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 审判机关的做法形成明显矛盾。“第六条”规定还有一个明显疏漏。就是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的规定明显失之过小,因为检察机关管辖的还有渎职等其他案件。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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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视为归个人使用的规定有冲突。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和给国有公司、企业使用区别对待的做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 目的行为定罪的理论有不相符合之处。?第二,从刑法分则诸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看,立法者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贿赂等犯罪共同规定为一章。在贪污、贿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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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罪” 单独作为一章规定在分则中,共有12个罪名。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下简称“三罪”)是最为常见的犯罪 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答复精神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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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 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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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而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对挪用公款归 公款罪与贪污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公款的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挪用公款罪是可以向贪污罪转化的。 在司法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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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制度。①但两者之中何者是主要客体,何者是次要客体,又各执一端,有的认为,公款的所有权是主要客体,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产次要客体,有的同主张国家的财经管理 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客体,而公款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则是挪用公款罪的次要客体,这也正是我国现行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贪污贿赂罪这一章,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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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大类,即单纯由两个人以上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挪用人构成的共犯和由具备挪用公款罪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与非特殊主体之间构成的共犯。对于第一 用途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 三、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问题 多次贪污、受贿的,累计计算,刑法对此已明文规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是否累计计算,刑法没有规定,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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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 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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