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以支付高额律师费用为条件,引诱原告律师同意相对较低的和解方案。严格说来,这已算是双方不当勾结,损害他人利益。不过对于精明的律师来说,此等做法只 的劳动争议、拆迁补偿或产品质量等案件中,都可能广泛存在。由此看来,不管是面对和解协议还是法院判决,只要一个案件对后续案件存在强烈的示范作用,法官都应该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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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决定了其在当代中国以至西方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已成为民事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然而,当法院调解在方便、快捷、诉讼成本 主持、无法实际介入和干预的,因而也难以将其意志和影响力渗入和解中,[4]能够切实的保障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 2、全程调解说。 这种观点对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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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认可这些证据。 4、张裕公司二审提交大量证据的行为,使得商评委在质证双方证据时标准不一,失去居中裁判者的公正性,也间接导致了法院判决重新裁定的后果。 以相同或不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均不得再提出商标争议。所以和解结案后申请人对“解百纳”商标已失去了再提出商标争议的权利是显而易见的。但仅此6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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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保障。总体上看,各国调处劳资争议方式大同小异,分为促成和解、调解、仲裁三类。促成和解即第三方鼓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即第三方聆听纠纷,提出正式但不具有 ,在某些因素催化之下很容易发生过激行为。以维稳的思路禁止和遏制停工行为已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与时俱进对停工行为进行规范和疏导显得日益迫切。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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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制定尊重事实、内容合法、形式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已显得尤为重要。协议制定中应当把握以下二点:一是调解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审查时,只要协议的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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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不承认诉讼上的和解具有既判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是否 前诉程序来展开。[11]依此说,讨论既判力之法律性质为实体法效力抑或诉讼法效力,已不重要,并且讨论诉讼标的的概念以供决定既判力的范围,也失其必要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9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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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事实 某些民事案件并 不单纯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中会牵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 ,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因此,和解、调解中的让步是不能与自认相互转换使用的。这一点已为我国的法律条文所 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0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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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支付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免除他方当事人证明责任,即认定他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已被证实,并禁止再就此问题进行反驳和抗辩;驳回诉讼或缺席判决;判处藐视 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最后所达到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2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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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不承认诉讼上的和解具有既判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是否 前诉程序来展开。[11]依此说,讨论既判力之法律性质为实体法效力抑或诉讼法效力,已不重要,并且讨论诉讼标的的概念以供决定既判力的范围,也失其必要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1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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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人民法院更应当明确予以指出。对于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审查该协议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及协议的 对本案进行了陈述,原告的撤诉就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这是因为被告已对诉讼采取了认真的态度,如果对此不加考虑就允许原告通过撤诉形式退出诉讼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81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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