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属于自然人而非法人享有。法人的名称权看起来与自然人的姓名相同,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尽管在西方有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可以将姓名注册为商号,对商号的保护 要件方面。而法律对姓名权保护的特别规定了请求权基础,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12条及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都自己有保护的特别规定。如我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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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人。人的普遍商化,使商法所规定的商人已很难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法国商法和德国商法分别采用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试图将商事法律规范与民事 由治安警察国家过渡到行政国家,主动介入市民社会的私生活[16] ,因此,从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民法,发展到1919年魏玛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当同时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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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受了古罗马法典化的传统。作为近代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编纂活动分别完成于19世纪初叶与末期,该民法典体系取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或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首先,在法国,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商法依然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换言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是体系分立的两部法典,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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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了民事责任能力与人格的关系,即民事责任能力不决定人格,而是表现人格的违背法意志的一面。 传统理论从自主参与、自己责任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种法人-股份两合公司,其中有承担无限责任之股东。[16] 在《德国民法典》制订后,意大利、法国、俄罗斯、日本等很多国家相继承认商事合伙等中小型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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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占有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并列,但是对占有制度的规定先于所有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德国民法典》第三编为物权法,其第一章即为占有、第二章至第九章依次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6}[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M].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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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时,如今在德国民法典中已经被作为出卖人的无瑕疵供与义务(Pflicht zurmangelfreien Verschaffung),纳入了出卖人的给付义务范畴,值得关注。德国民法修改者的主导 [日]中田裕康、潮见佳男、道垣内弘人编:《民法判例百选II债权》,有斐阁2009年第6版,第14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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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理论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物权行为理论是大陆法学家精心构建的理论,其优劣参半,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各国的态度不一。与德国不同,法国民法不承认 是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当然,也不乏肯定者。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民法开始逐步接受物权行为理论所确定的法律规则。例如,l995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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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角度讲,前者称为客观解释,后者称为主观解释。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分野的标志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继颁布。《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时代可以说是一个民事社会,民事社会主要保护每一个民事人的真实意思;但到了《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时代,西方已经进入商事社会,民法也不得不受到商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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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角度讲,前者称为客观解释,后者称为主观解释。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分野的标志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继颁布。《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时代可以说是一个民事社会,民事社会主要保护每一个民事人的真实意思;但到了《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时代,西方已经进入商事社会,民法也不得不受到商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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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仅依靠债权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 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原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所确立的基本规则是合意+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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