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种模式: (一)法国法上的纯粹债权意思主义 纯粹的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仅依靠债权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 。不然,物权合意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生效力。因而,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同时,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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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交易的一种形式,因此,鼓励权利让与对促进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率都不无意义。而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权利的 的对外效力,也就是说,在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我们认为,代位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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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而发生的交易中同时包含两个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而且,两者的效力相互独立-后者的效力不受前者的影响。[3]萨氏的这一思想直接影响到了德国民法典的 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此等规定,通说均认为民法就物权行为系仿照德国之立法例,采形式主义。[10] 值得注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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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一、不动产登记模式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不动产登记,指将 三者相结合,才能够发生效力。所谓登记承诺,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即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对不动产物权让与登记予以无保留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只要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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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就是一个请求抵押人为积极作为的权利。债权的行使也并非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为特定积极行为,如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其为积极的履行行为 世性,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界说主要有三类观点:一类是与物权相联系分析物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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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采用登记方式,例如土地使用权设定应当采取登记的方法。如果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只能够产生债权的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他物权设立的 主义还是形式主义,无论是采用登记要件说还是登记对抗说 ,都要求将公示本身与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易言之,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不应当影响合同本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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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型所以会以绝对权被侵害为要件,并无歧视同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债权或未权利化法益的意思。德国学者Brtiggemeier从行为义务切人,把德国的侵权 以外的其他效果。实务上即从这个但书发展出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所谓取缔规定概念,与影响效力的效力规定区隔。[52]我曾经建议法官在做法律定性时,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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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并非基于撤销权,而是基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及程序法上的权利强制执行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仅仅是债务人对于受益人发生物上请求权的前提。 人为善意时,纵转得人为恶意,亦不得撤销之。受益人为恶意,于受益后,无偿让与转得人时,不问转得人是否恶意,均得撤销之。若为有偿,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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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可侵性更加强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其侵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几乎具有相同的内容。[4] 让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6]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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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案外人供给被执行人日常生活用品所享有的优先权。第四,有些执行人员在适用优先权时,无限制的扩大优先权的效力,忽略了优先权在与其它民事权力,如担保物权,发生 案件的当事人生活已经很困难了,在执行时再让司法费用优先受偿,就会影响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尽而会加剧其生活困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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