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在先义务的核心理由。莱兹为利益论提供了最好的论述,他的核心论点是:权利是义务的规范基础;当对甲的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以至于构成了给乙施加义务的 有自然权利吗?》第二部分里,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不幸与出自偶然交互行为的做的权利和不做的权利之间的区分相混同,哈特用“特殊权利”和“一般权利”来抓住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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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章 7、社会责任 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 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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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因而两类权利的保护是并行不悖的。四、研究税收权利性质的方法在上述探讨税收的法律性质的过程中,主要探讨的是税收的公法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这些性质体现 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4~25页、第50~51页;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16]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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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法律关系模糊不清而无法得到彻底的保护。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处分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其效力认定不能一律采取反对解释的方法,应当在区分买受人是否 我们不难发现,如果对合同法第51条完全作反对解释,必然导致我国合同立法与物权立法在针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内部的不和谐。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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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也不能恰当地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详请参看赵冀韬:《论房屋买卖中第三人保护规则及我国现行法之反思》,载《法学》2001年第12期)笔者 基础,因此,在法国民法上,债权与物权的界限以及请求权与支配权的界限是不清晰的。但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合同的生效是发生债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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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观点[34]其只会使这种不具行政法上的可诉性的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处于一种难以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尴尬窘况。(三)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多种 研究,以满足权利主义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复杂、高效益的要求。这种多视角模式,或者叫作立体化方法,已成为研究准物权的趋势。[52]综上所述,市政特许经营中包含了多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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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张龙文先生指出,“盖债权契约,仅发生特定给付之 人都能够兼顾其利益,并平等地加以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割袭交付、登记与原因行为的关系,虽然强调了对买受人的保护。但忽视了对出卖人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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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3]德国民法采此说。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圆满调整的,运用私法方法对公法债权的保护更加周密,并且通过对公法债权的私法保护,私法精神不断向公法渗透,私法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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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同时使交付或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但分析之下,这种模式存在着若干弊端。第一,模糊了债权和物权的区分意义。债权和物权的区分,意义甚巨,将债权契约作为 的对世性,如允许用债权合同多重设定,对物权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一方利益的保护,难谓妥当。2、物权的设定,应符合物权法定主义,而债权本身却具有任意性,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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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者中,何以有学者认为债权客体是给付而另外的学者却认为债权客体是债务人[23]?6、通说以为作为担保物权的不动产抵押权,其客体是不动产,但是,却有论者认为 ,第90-91页。[76]如谢怀轼认为,“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见其文《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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