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此于受让人破产时,甚属不利。○3对第三人的保护,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理论使恶意受让人 第193页。[16]其他规定,如修正草案第836条之二规定:“地上权约定之使用方法登记者,对土地及地上权之受让人或其他第三人具有效力。”中国物权法草案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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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也不能恰当地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详情请参看赵冀韬:《论房层买卖中第三人保护规则及我国现行法之反思》,载《法学》2001年第12期)笔者 基础,因此,在法国民法上,债权与物权的界限以及请求权与支配权的界限是不清晰的。但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合同的生效是发生债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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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具有追及的效力,抵押权也不例外,因此在性质上具有物权的追及力。依此追及力,抵押物所有权纵经让与,抵押权人在原则上仍得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对其 公信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基于某种公示方法而推定具有某种权利存在,第三人对此种权利的存在产生信赖。这种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公信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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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存在着重大差异,适用不同的责任,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对受害人的保护问题,所以,在出现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出发的;绝对权利是和相对权而言,是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对物权与债权作的区分。 [54] 参见王泽鉴:《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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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利状态的实际底细。这样,交易人不必因担忧有公示方法所表现的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而在交易时踌躇不前。因而,公信原则满足了市场交易一种迅速而安全的社会理想, 存在与否的分野。但我们从善意取得的渊源与物权本质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中与其说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主观上的善意,不如说在于对物权的对世权所要求的登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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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这一法律上的悖论,方法只有一个,既使物权发生变动,原来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丧失实体权利,另一方因一定的原因取得该实体性权利。物权的变动或以法律 ,为当事人非因自己原因丧失占有无法行使权利。在占有制度上,占有这种法律事实受法律保护,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在占有受侵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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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了交易的可靠与安全,该公示还应让人信。可是把公示方法作为对抗要件的制度设计却起不到这种作用,因为对抗要件自身至少有以下两个不可克服的矛盾: 一个对善意第三人财产权利取得都无保障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程度可想而知。 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法律把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与公示完成发生对抗效力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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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而产生。古罗马人称它们为iura(权利)或iura in re(对物的权利),现代人称其为‘他物权(iura in aliena)’”。[v]另,“罗马法上 占有”。[xvi]日尔曼的法律根据物资利用的种种形态承认相应的各种权利,其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就其支配形态、效力及其保护方法均有不同,表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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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产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关权的一种 的权益无法受到法律的及时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一样“一元理论模式的支持者虽然受到了保护人格思潮的影响,却简单地对人格权采用了与所有权相同的处理方法,因此对于人格权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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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登记标准,就意味着这份“登记目录”将是一份不动产范围详单,表现形式采用的方法将不得不借助于列举法。列举法可分为穷尽列举和不穷尽列举。运用穷尽列举法的 ,(3)。 〔41〕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7-8. 〔42〕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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