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1)举证义务。即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可发生。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很多,如将财产假赠与给第三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及股东购置房屋、汽车将公司财产转移为私人所有,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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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中处分的含义是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的出卖、赠与、互易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的设定等等,但不包括不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 会与标的物的真正权利归属不一致。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使权利人负有非经登记,不得依合同行为处分其物权的义务,同时也使不特定的第三人负有不得依合同行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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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第三人给付的情形也考虑在内,就更有说服力。甲、乙所定合同的内容是,甲的义务是让丙对乙移转某动产的所有权,乙为此应支付一定对价。 转让合同,好像互换之下双方不需要进行权利的让与(转让) ,好像转让就必须有偿(赠与就不算转让) .真是不知从何说起。 [10]对于那些需要登记才能够设定的抵押权,或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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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标准。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 第一,转让是农地使用权人将农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主要形式有:买卖、互易和赠与。转让是农地使用权人对权利所作的处分行为,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和利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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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效力,只成立抗辩权,故就其认取回权之效果,不以拟制为必要。而《日本民法典》附债权消灭之效果于提存,故于提存物取回时,不得不认已消灭之债权及担保权之复活 电脑灭失,则甲免其给付义务,而乙原本于赠与所可得之利益因之丧失,实即此给付的危险,由乙承担矣(《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合同法典》第117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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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一种非难来自关于买卖合同的问题。特别在与英美法中的规定比较时,更受到批评。在英美法,关于买卖的法律既解决买卖双方的义务,也解决买方取得所有权的问题 ,德国成法认为取得所有权的问题不是买卖行为中独有的,而是几种债的关系(买卖、赠与、互易)中都有的。把这个问题另行规定,以免重复,更好一些。何况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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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1)举证义务。即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可发生。“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很多,如将财产假赠与给第三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及股东购置房屋、汽车将公司财产转移为私人所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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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德国通过颁布实施住宅建设法案,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大众化住宅等义务,以解决住宅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些国家在解决住宅问题时,采用了以法律 、调整住宅所有权的变动、界定其中的法律关系、确立居住权等;后者主要依据租赁合同等制度来保障住宅权,比如规定承租人的权利等。在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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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将贯彻商品交换原则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其他相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赠与、借用,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纳入债的范畴。债的特定行为基本上是 给竞争者。这个例子和我前面举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应负竞业禁止的不作为义务”的性质相同,合同内容不直接体现经济价值,实际上具有间接的经济价值,因为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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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确定的交易信息以促进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合同形式,而交易主体欲实现交易目的,还需践行一定的交易规则。物权法通过确认物权 冲突成本。例如,通过科以邻地所有人容忍义务,以保障建筑物的经济价值,防止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3)设立添附制度解决物与物发生混同时的权利归属问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2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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