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对司法实践确立明确指导,着手当事人理论研究明确当事人概念是第一步。本文欲从立法、比较和实践三个方面探讨并作出最终界定。 (一)当事人概念的 的诉讼逻辑场域之不同,反而没有规定当事人更换制度加以调和双重继受的冲突与不适,这种一会儿照抄大陆法系制度一会儿搬运英美法系理论的简单拿来主义必将承受制度畸形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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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或者发表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34]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也是如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条规定了违反 下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其申请如何救济等,同时这种专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制度、功能、身份等存在何等差别等问题,仍需要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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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摘要】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 的表述,而非委托关系。第402条系规定在《合同法》委托合同当中,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继受了对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尤其是把作为代理权发生依据的授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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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承诺。 3.承诺发出后 ,尚未到达要约人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承诺生效时间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采取了到达主义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现有的财产权受损 ,而是一种将来有可能得到的利益的丧失。将其归入当事人财产权的损害有些勉强 ,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比较合适。因此 ,将此类对形成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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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因为受害方能花费赔偿金来获得履行。{11}(P865)普通法上流行的三种规则更多地强调两种客观价值的比较,而意图规则则更多地强调可证实的及作为 成本与价值损失过分不相称时,法律赋予价值损失的救济方式是合适的,也是正当的。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合同法上体现为实际履行还是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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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赋予特殊的义务。(注: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称之为被委任者的义务。见耀振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监事会设立的并对监事会负责。(注:有关内容,见梅慎实,现代股份公司经营监督模式比较与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第113114页。)相比之下,中国公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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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引发单边的贸易报复,甚至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裁,这个结果是比较严重的,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是不同的。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接受知识产权协议呢?我想也有三 。对什么样的数据库给予保护,两大法系的做法是不太一样的。比如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信息数据的编排进行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是只要付出了劳动都给予保护。从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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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一事实,甚至在另一个不同罪名下又予逮捕或控诉。 英美法系未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与之相近的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 只有当法院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其才能发挥作用。如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控诉方有上诉权。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仅对生效判决适用,还包括控诉方无权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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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果关系(注: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84页。关于德、 的,形式化的,而且认为证明标准也是固定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相比较而言是一个高标准。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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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 关涉着交易社会全体对交易安全的需要。通过对社会总资本的利益与受损的原所有者的个人利益的比较衡量,为了保障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公信主义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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