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了民事责任能力与人格的关系,即民事责任能力不决定人格,而是表现人格的违背法意志的一面。传统理论从“自主参与、自己责任”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种法人-股份两合公司,其中有承担无限责任之股东。[16]在《德国民法典》制订后,意大利、法国、俄罗斯、日本等很多国家相继承认商事合伙等中小型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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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人的普遍商化,使商法所规定的商人已很难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法国商法和德国商法分别采用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试图将商事法律规范与 由治安警察国家过渡到行政国家,主动介入‘市民社会’的‘私生活’”[16],因此,从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民法,发展到1919年魏玛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当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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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这一原则。这显然不同于德国民法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和瑞士债务关系法的规定也不同,因为法国民法只 应有所限制?间接损失的赔偿在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其理论上均予以承认。如《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1.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2.所失利益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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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受了古罗马法典化的传统。作为近代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编纂活动分别完成于19世纪初叶与末期,该民法典体系取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或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首先,在法国,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商法依然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换言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是体系分立的两部法典,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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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说明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债权的效力在于“请求”,而并不直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债权人因债的 第三种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债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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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 能提供担保,那么有义务先为给付的一方有无权利解除合同呢?对这一点,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定得不明确,但学理大多认为,中止履行的这种持续抗辩权不能永久持续,这样会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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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保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赔偿均不得超过期待利益,而美国的判例暗含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的处理方法。基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永远不得超过期待利益的价值,这一观念 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认为该案并不构成民法通则上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等被给予合同救济的“目的合同”在我国竟然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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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 赔偿等等。这是一种高水平的环保,对于我国尚无可能。第二,台湾等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种植的距离规则以及界墙规则来促进环保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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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规定于民法典总则部分还是规定在物权编的问题。《草案》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分列为两节,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时效 情形,该问题如何有效解决亟待进一步探讨。关于占有之始是否须为善意,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一律要求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须属善意占有。《人民大学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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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众说纷纭。善意(拉丁语为bonafides,英语为goodfaith),民法上的判定标准有“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两派观点[1],前者要求行为人在为某民事 人相同的支配地位的状态即可推定为自主占有。法国民法典中自主占有只限于占有之始,而德国民法典则证明两端以推定中间,后者更有助于限制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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