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或限制参加合并公司的种类。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和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和 接,有时互相矛盾。3、现有立法规定条文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4、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公司合并法、反垄断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许多领域还无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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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几乎都是承认的。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独立具有其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取得 为公司和股东所共有,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的资产,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只是股份这种无体财产的权利人。参见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中国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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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的法律缺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制度,是指为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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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确保交易之公平,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然而,一人公司股份的单一化,泯灭了股东会的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并导致有关公司机构设立的简单化, 、经营范围改变等。在每年年末年检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8条规定的为提高公司书面决策行为的公信力,鼓励一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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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非善意。因此而导致公司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德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使超出了宗旨的范围,仍然约束着公司。在与 在法律的范围内是否设立公司,设立何种公司, 经营何种行业,何时解散是否转让股份均依其自由意思自主决定,原则上国家不做干涉。 由此可见,营业自由是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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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立。 ? 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持股时间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派生诉讼的原告 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如德国为3个月以上,日本为6个月。二是持股数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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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依罪行法定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参见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性质相对较轻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股份而掌握了企业的控制,后者指内部人并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而实际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②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宾丁认为,犯罪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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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商事法新诠[M].台北:五南公司,1984.136-137。 [12]王泰铨.公司法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4.141。 [13]曹顺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博士论文,160。 [14]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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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各个投资者,尤其是现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财产、价格及给予的相应股份的种类和数额,则成为股东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公众投资者了解公司出资状况的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则中表现得也十分明显。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大部分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都是任意性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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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美国,现有一半 、l'l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 在德国,则通过法院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相类似的替代救济方法:退出 其股份,从而为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途径 因此,报据新公司法,法院可以通过强制股份转让作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替代方式。 最后,关于判决解散公司时的裁判范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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