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即认为采二元主义的立场,还必须深入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事实中去观察。其一,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 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 [59] 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63条允许当事人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此举颇值赞同。 [60] 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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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法律关系构成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且对其的设立没有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但从证据角度讲,笔者 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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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地;(2)婚姻法案件管辖(通常是住所地法院或是该对夫妇他们最后的共同住所登记地法院);(3)遗嘱管辖(遗产所在地);(4)物权诉讼管辖地(诉争物所在地法院);(5 是其它被抵押的财产,债权人会议必须在拍卖之前举行。在这一会议上,抵押权人以及有权使用财产的人可以提出他们的诉求并表述他们对其他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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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取得物权……”。第35条“任何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即是裁判规范。那么,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 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58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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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欲使抵押合同生效,不去或者阻挠抵押物登记,反有可能以抵押合同未生效为由逃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主张抵押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在主合同中,抵押权人是先 拒绝(中正履行),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于动产交付时生效。当质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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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认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之债权债务关系,而物权变动直接以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按照形式主义的观点,仅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产生物权 种情况:1.仅有物权行为而没有债权行为的情况,如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权;2.只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的情况,如雇用;3.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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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核心”,[26]单从条文数量的分布上衡量,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制度较之动产制度已显然取得优势地位。[27]从物权法的内容分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 ,用益物权乃专门规范不动产,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地位亦举足轻重,所有权中的登记公示等制度最初针对的亦是不动产。不动产为传统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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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棉花到织成棉布),具有一贯的特定性”。[10]但另有学者认为,前述企业财团抵押权设定之后,“企业不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得自由处分其财产,而新取得的财产也自动 、船舶、飞机),基于物权享有及变动之公示(登记)的需要,其判别界限是相对稳定的。但在一般动产,于对财产进行静态支配的情形,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区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9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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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不动产质权。法国民法的质权制度,有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而无权利质权。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因此,本文有关国外不动产质权制度 不以登记为必要,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日本不动产质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权之优先受偿,所以于不动产质权上有关抵押权之规定得为准用(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5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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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善意免除负担取得,强制拍卖中的丧失而消灭。(5)因消灭时效或登记沉默而消灭。如动产之上的用益权10年不行使即归于消灭,不动产之上用益权30年 造成任何损害。 (2)由于供养型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因而居住权人不可就居住权设定抵押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但对造价补贴型居住权则不存在此限制。 (3)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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