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出抗诉。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时限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而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及抗诉提起的时限而论 的终局裁判即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惟一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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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故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抗拆权,其立法意图固然一方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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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识。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抗诉监督的范围应当及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裁判均应列入抗诉的对象。基于这一认识,一些检察 ,依法也不属于检察院抗诉的范围。执行程序是为强制实现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立的程序,因此,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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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经中院提起再审、省高院又再次作出提审,这种不断更迭法院裁判文书的做法,不仅体现不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审终审制,而且也很不信任、不尊重前 的权利来对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在举证责任问题上的不平等,这同样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等原则。因此,确立和贯彻这一原则,不仅可以避免当事人滥上诉、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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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审理案件,也不在裁决文书中署名,但它享有对案件审理中的包括证 据确认在内的任何事项的决定权,因而可以认为审委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认证主体。 ( 发展方向。所谓认证模式,系指主导认证的根本准则。综 观民事诉讼发展史,民事认证曾由以前的神明裁判、法定证据的认证模式发展到近 现代的自由心证、实事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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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任意诉公担当的认识,对于寻求相对明确的限制标准具有积极功效。 尽管德国经典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没有对任意诉讼担当进行类型化研究,但德国学者对诉讼 ,因此,将这两种情形理解为法定诉讼担当相对于理解为任意诉讼担当要妥当些。 最后,我国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文书习惯于将当事人表述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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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支付令由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的其他法律文书均可以由独立审判员签发。法院制作统一的格式化诉讼文书,既方便当事人,又提高工作效率。海口小额债务巡回 人们不能平等地使用裁判请求权。小额诉讼程序就是要为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诉诸司法的权利而设立的。 2、遵循费用相当性原则。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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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守破产人的决定并命令警察执行;法国涉外文书送达需送交检察官经由司法部转交。 (二)检察机关诉讼地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因其介入方式和原因不同而处于不同的 证据的审查,就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对违法裁判提出抗诉等,均体现其监督者地位。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而体现,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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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去年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来,一些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以低廉的受理费开支进行二审滥诉,延长了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以拖延履行义务,增加 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至五万元之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371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虚伪之宣誓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 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立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49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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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去年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来,一些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以低廉的受理费开支进行二审滥诉,延长了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以拖延履行义务,增加 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至五万元之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371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虚伪之宣誓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 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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