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物权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2]它的效力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 更有害交易之安全,殊与近代法制以来在确保交易安全与便利之宗旨有违;[8](同页)其次,在于物权公示(动产之占有、不动产之登记)之公信力。物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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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得丧变更等理论与制度,堪称发达。然物权请求权制度于物权法中似显相对薄弱,不仅表现在理论上尚存较多争论,而且反映在立法上也有较大差异 其物,显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格格不入,因为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切断所有权人的追索而达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目的,所以,就物权法理论而言,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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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像说,认为依物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占有人即应推定为权利人,法律应对该“权利外像”予以保护;其二,法律赋权说,认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是法律赋予占有 法律为衡平各方利益而作的一种强制性规定,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具有终局性,不得变更,显为原始取得。因而,原存于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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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义务,前提是让他人知晓自己的义务。这是物权必须公示的理由。可以推论,不仅物权,凡绝对权,都必须公示。但人格权和绝对身份权的客体就是权利人的人身, 是区别根据。《中国物权法研究》认为:“从财产权法律上看,财产所有权与对财产的使用权的分离,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即物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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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项,即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类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关于物权变动的“物权公示原则”,此三原则之鼎立,足以支撑起物权法的基本框架。[2] 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尚属允当。而今日之物权法制度,已“从所有为中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他物权成为物权法中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内容,如此,仍使仅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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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质权和留置权而言,也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用的前提。?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有 论述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中存在的依据或其重要性的提高。〔4〕因此,有必要对用益物权与物权的归属和利用的观念的联系问题及该问题在我国物权制度和理论中的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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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适应我国市场交易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虽对动产抵押有所涉及但并不完全。我们应完善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建立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及其他 ,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动产抵押是权利不移转型担保物权,其公示方式只有登记一种形式,随着交易形态的日益多样化,仅以登记作为其权利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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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了这一原则,草案的第4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则使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实质性的正当性。无论是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还是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都认为占有的转移,即动产的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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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债权人(即质权人)、出质人、次债务人,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相比,在质押的担保关系中,除了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外,还多了一个次债务人,比如抵押关系 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的信用能力如何就不确定了。 6、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产生质权效力,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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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公示能力就很微弱,如果再要求其公示具有使用内容的动产物权,无异于雪上加霜。如需利用某动产,则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有利用他人动产的 .买卖不破租赁?短评1 [A].王洪亮等.中德私法研究:一[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7}常鹏翱.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和评析[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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