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那么吉化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核心问题。如果吉化工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其涉诉罪名应当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中难以区分或根本不可能区分具体罪过形式的犯罪隐含地规定为复合罪过犯罪,其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合二为一的复合罪过形式,这种罪过形式具有复杂性、复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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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通说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这一点,而这可能是论者批判通说为形式客观说的原因之一。或许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说阵营中有学者在其晚近的著作中指出, 。笔者认为,德国学者围绕着间接正犯研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问题,其中的一些主张存在实行着手的认定过于推迟或提前的问题。利用者说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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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尽早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有助于防止具体类型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生。 三、直接的实行行为与间接的实行行为 根据实行行为是由行为人亲自实施还是利用他人作为 共同犯罪,也只能被评价为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在我国,由于共同犯罪只能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很长时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上承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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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逻辑矛盾。如果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可以由故意构成(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那么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 年《刑法》生效以后, 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如果仍将上述一类行为认定为投毒罪,于法失据。其理由有三:(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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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庆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5. [11] 周剑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J].安徽警官职业 [13] 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J].法学研究,1999,(1). [14] 马克昌.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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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49.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7. [3]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319320. [4] 贾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新探讨[J].法律科学,1996(2) [5]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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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过失,这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一开始是半推半就或者受胁迫,后来自愿或者积极从事犯罪活动,甚至成为共同犯罪的骨干分子,也应定为主犯,不能认定为从犯。如果受雇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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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情形,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应当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即适用一部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正犯归责原则。 综上,我国 。诚然,日、德是按照分工分类法解决共犯的认定处罚问题,我国是采用作用分类法加以解决,前者可谓正犯共犯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后者基本上是统一正犯体系,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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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 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的话,客观上会挫伤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与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精神相悖。根据上述,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视为防卫过当的罪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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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严重不负责任就其主观方面来看应当包含间接故意。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严重不负责任犯罪的一种,其主观方面也应当包含间接故意。 2、实践分析。 我们知道,环境 犯的规定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如果单以结果定罪,不但给现实的认定和考量增加了重重困难,而且还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和逃避法律提供了方便,不利于犯罪预防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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