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 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一种关联企业,在立法上仅见于德国。德国《股权公司法》第三篇中规定了关联企业,其中以企业合同(enterprise Contract)方式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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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的缺失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 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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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被大股东侵占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就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地位,现行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以及如何对小股东权利予以司法救济加以探讨。 我国证券市场 有相同的规定,如1965年德国的股份公司法、日本商法典就规定了公司怠于诉讼股东可以代公司提起诉讼。而我国公司法仅只有在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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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第三个层次,是民事 的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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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可以视为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确认。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可以直接起诉。 (二 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股东派生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则都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在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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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定。笔者在此采用狭义概念,指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参见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9 :《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27]参见日本《信托业法》(1922年4月)第4条。 [28]前注[4],孙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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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因此理应由国家机关行使公权性监管,依职权撤销瑕疵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即规定公司瑕疵设立撤销权属于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其他一切机关均无撤销公司 等。例如,德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宣告公司无效的诉讼只能由股东、董事、监事提起;日本设立无效之诉由股东、董事、监察人提起(3);韩国设立无效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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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继受,并且在民事立法上也是明文规定了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5]而日本属于较为特殊的类型,它摇摆于承认与否认之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一个 ,第82页。 [16]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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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独立性之必要时,应不考虑法人的独立人格。③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则将其称为否认法人格,日本学者森木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极为简便 被否认。⑥ 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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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具体说明法定股份的数量,即相当于默认法定股份为百分之五十以上。另外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律中都有规定,要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有效, 征集之法律规范。 我国在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如《公司法》第107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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