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从而对抵押之房屋,抵押人仍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尤其是让与之权。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以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或者 我主张未来之物权立法应采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㈡房屋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及抵押物的效力1.房屋抵押权效力所及债权的范围该范围依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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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侵权行为,为什么要规定在这里。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确实是侵权行为,但是它是侵害债权,与合同密切相关,所以将该制度设计在合同法中。再说我们的侵权法 其逻辑思想是考虑到这是合同成立问题,而不是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问题出在把“其他的证据证明合同已经成立”这一内容删掉了,不仅如此,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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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及力,物权的效力也总是强于债权,在法律生活中享有优越地位。但无因性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才发展起来的,在这个时代,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发生 以买卖为例进行分析论证。虽然我们习惯上将让与标的物收取价金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将受让标的物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但由于货币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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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实,财产权只有可以转让,才会具有效率。设置物权亦应遵循让与性的原则。八、救济方式与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物权制度不发达,将 设置预告登记制度,赋予预购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使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对抗后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的效力,或者使后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对于该债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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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送上了断头台。随后,针对契约法的正当化和契约的效力依据问题,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与经济学派”所提出的“效率性思想”,又称为“财富最大化理论”,从 之一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将债权变成了取得物权的中介,物权的目的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让债权或说交易变成了物权的仆人。然而现在,随着所有权价值化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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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它们的影响。德国采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与蕴涵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在通常情况下,只有物权行为对不动产 个貌似对立的制度竟然非常相似。参见「日」七户克彦:《德国民法上不动产让与契约的要式性》,载《法学研究》第62卷第12号,第30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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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全体或数人被宣告破产情况下完全实现的关键。有的国家的破产立法,还将此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原则的效力扩展至破产程序之外,以彻底实现对全部 日本破产法学者认为,这时应由受让债权者以异议人和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解决[4].(二)目前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与不足之处1.根据《破产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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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付清货款之前出售动产,但保留所有权随着再出售消灭时予以延伸,未来债权的让与起着担保的取代作用。保留所有权在再出售情况下,仍然存在。四是引用《德国 担保交易之有效区域,以其登记机关之管辖区域为限”。也就是说动产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仅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有效,超出该区域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暂且不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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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建构(后叙)。如果说上述探讨仅具理论意义的话,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实际。当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替债务人从次债务人那里追缴回财产后,按照“入库规则”的 为之,既然代位权未行使,当然也就无从产生对债务人处分权利的约束。此时,当然承认其处分权利的效力,次债务人也可以以此为抗辩,这是其一。其二,代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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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的差异。在民法中,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规定了两点,着重保护债务人:(1)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 有重大过失时,即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即有失公平。故认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效力抗辩也应予以限制性规定。但何谓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且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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