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证明从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即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不负责任。由上观之,债务人给付迟延之保护,可谓 ,致生影响契约者,其法院传统上多依据民法第1147条及第114条有关“不可抗力”(ForceMajeure)之规定,解释当事人不负违约之责任[52]德国民法,除就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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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中止事由可以分为客观的中止事由和主观的中止事由。①客观中止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如战争、洪水、瘟疫等。②主观中止事由:主要指的是那些因为人为因素而 列明了取得时效期间的两个中断事由(自行中止占有,起诉)和一个中止事由(不可抗力),相比之下,梁稿对取得时效期间中断、中止事由规定得极为详细,草案中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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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责任转质质物,于此情形,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转质就不会产生的损失亦应负责。”对承诺转质,其民法典第350条以 质人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所生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第二,转质权人在原质权担保债权额的范围内,于自己债权受清偿前,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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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 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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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典物的风险负担。二次审议稿第201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或者部分灭失的,典权人和出典人应当分担因此造成的 人在很少情况下会行使其回赎权。就是说,典权人实际上承担了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全部风险。显而易见,如此安排有失偏颇,法律的天平向出典人一方倾斜,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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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不能构免除责任,只有当其对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如不可抗力、被害人故意等)加以证明之后才可以免责,有的情况下就算加害人可以证明上述 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往往是法定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被害人故意等等。 [1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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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完全一致,均是指同一种事实状态,而《民法通则》此条规定的却恰恰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况且《公约》此条规定的只是当事人因本条规定的障碍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不 失公平则其便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公约》第79条规定的实际上是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而并不是情势变更原则。 (二)认为在修改前的《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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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损害本身表明债务人是具有过错的,这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足因为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的免费事由所致,则应推定债务人具有过错。从德国判例和学说 体表现在:第一,如果受害人选择了违约责任,则加害人只有在证明损害后果是因不可抗力所致。才能表明其无过错并被免除责任;而在受害人选择了侵权的请求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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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用途,也可就典物出租或设定抵押。 (4)在危险负担上,质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由出质人负担其危险,债务人仍须负清偿责任,质权人不负危险负担 合同关系,房屋虽然由承租人占有,但出租人仍然要负有修缮等义务;而典权关系中,除非是因为不可抗力使典物发生了毁损灭失,需要修缮或重建的,在此情况下典权人有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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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会观点而决定。妨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妨害之危险是否基于人之行为或基于不可抗力,均在所不问。预防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对物权有妨害 的物权请求权。 4、地上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时,若妨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故所致,相对人据此可免予承担排除妨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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