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的成立,是不符合过失犯的本质的议论。从过失犯的本质来讲,过失行为在刑法上所具有的意义,在于被科以的注意义务,过失行为在以注意义务为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亡的结果是由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和事后的逃逸行为导致的,而不是由单位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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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6}(P.131)。这意味着,判决放宽了认定意欲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心理上的意念,并不完全以主观心态的描述作为认定依据,而且已明显显露出客观判断的迹象 附随情况,而行为对象、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没有逐一详细认识的必要。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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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6}(P.131)。这意味着,判决放宽了认定意欲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心理上的意念,并不完全以主观心态的描述作为认定依据,而且已明显显露出客观判断的迹象 附随情况,而行为对象、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没有逐一详细认识的必要。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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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所谓不可抽象性,是指无法将犯罪现象抽象成某些确定的事实因素,进而型构形式化犯罪构成要件。如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要素,我们无法通过事实特征抽象的 国的理念一直教导我们法律是非人格化的,一般的公正往往需要以个别公正一定程度上的牺牲为代价,但刑法不同于其他的法律规范,其严厉性使得我们不能不顾及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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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Tatbestand。成型于19世纪初斯求别尔和费尔巴哈将其用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发展于20世纪初贝林格和迈耶将其从犯罪概念中分离出来, 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2)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3)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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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别范围、犯罪原因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做出界定,科学的发展虽然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的认知,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确知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个别 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8页。 〔31〕转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48页。 〔32〕参见(美)斯金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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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肇事后不救助伤者致使受伤者死亡,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要件。在主观上,当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者在极为恶劣 ,还是在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行为的问题上,都存在着继续研究的余地。[⑧] 因为,肯定的观点没有考虑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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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学生端盘子的行为虽然最终与客人的死亡结果有着因果关系,但并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最多只能承担不予救助罪的刑事责任(德国刑法第323条C)。可以看出,在责任 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德]许遒曼:《刑法上的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载《政大法学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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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情形。将这一解释落实到诉讼中,就必须证明客观上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即被害人在先前肇事行为中受伤未死,只是因行为人 单位;并且,如果不逃逸而实施救助是否就一定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对这种自然式、医学式之因果关系的诉讼证明(被害人死于何时、何病理因素),在绝大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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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滥用公司人格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的场合,就应当实行两罚 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任的单位成员。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有的实行双罚制,有的实行单罚制;实行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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