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功能,可以从法律普遍性的经济学意蕴来说明。普遍性的法律实行的是类的调整,舍弃个性而取其共性。法律越具有普遍性,司法活动就越具有效率。司法机关 对案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即二审案件结案报告),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形成二审出庭意见;同时,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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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对于案件事实部分的证据仍在禁看之列,这对于辩方对案件事实和 约定开庭前某一时间在法院相互交换证据,并确定争点。3、明确规定审前程序的法律效力。如果证据可以在庭审时随时提出,并可以被法官确认为定案根据,那么审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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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现行立法上所设标准之探析 纵观我国在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上对证明标准的设置,具有以下特点: 1.在形式目标上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标准,即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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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以避免律师敷衍塞责或恶意提供服务。这种拒绝应当是无条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二,涉及对律师法第29条第2款中关于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及一些国家法律普遍确立律师援助制度,以使那些因为贫穷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人获得由国家提供的公设律师的帮助。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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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2002年8月5日)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6篇 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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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式改革流于形式,司法公正和查明真相也只能成为口号。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目前未建立证人无理拒绝作证制裁制度;二是我国的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 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由此可见法律仍然允许证人不出庭,而且对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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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丧失新颖性,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范围。即使承办法官未对该证据予以审理认定,在法律文书中也未置可否,但该证据仍属原有证据范围,只不过再审可以重新审核认定 、法官组织质证及进行认证的行为,促进法院办案的公正和效力具有积极意义,但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具有超前性,与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法律认知水平存在不相适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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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规定为民事当事人举证提供了参考,也为 责任的。该条规定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该规定对于倒置的事项。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倒置事项是包括全部事实主张的法律要件,还是仅仅指其中部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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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举证责任的时限 举证责任的时限,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举证,让其承担不举证而导致其主张得不到司法保护的法律后果。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加强当事人的举证时效意识,还应当规定: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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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鉴定结论不是书证,只是书面记载的专门法律文书。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第一手的 (法院院长),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决定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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