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定应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主要标准。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毕竟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也会制约部分担保物权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实现担保 ,一般对抵押人或出质人权利影响较大、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物权法属于比较疑难民事法律规定等原因,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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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在受到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实现全国“一刀切”的做法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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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的同时,通过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审判、非监禁刑适用、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故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确定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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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这个做法的主要构想是:一是改变现有的两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二是对于三审终审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如果对上诉没有任何限制,那么高级别法院 数额很小的案件进行两个或者更多的审级,显然不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511条规定,申明不服的标的价额未超过1500马克的,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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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当出现发回重审程序上的理由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则一律进入发回重审程序,而行政诉讼则同样出现了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 我们认为,尽管这一理由的采用在实践运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在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下,为切实落实审级监督和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不应废止因认定事实错误而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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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均应以一次为限。经过一次再审的案件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得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或抗诉,避免一个案件被反复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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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诉,少数案件多次再审,形成了大量的涉法涉诉上访老户,严重挑战了终审裁判的司法权威,使司法裁判失去了既判力,社会各界可以各种渠道监督司法机关, 从比较法来看,当代法治国家也多设有再审程序,或者设有与此相类似的制度。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就设有非常上诉途径,其中第二章即为申请再审;美国《联邦统一诉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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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的不正当目的以可乘之机。 (二)上诉审理实现“全面审查”原则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 的法律规定中,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只能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获取救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0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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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种提审也不受任何诉讼管辖的限制,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对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 终审改为三审终审,所以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不是要增加审级,而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一特别程序,尽管我们主张应当在民事诉讼领域将法院的主动审查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9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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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这个做法的主要构想是:一是改变现有的两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二是对于三审终审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如果对上诉没有任何限制,那么高级别法院 标的数额很小的案件进行两个或者更多的审级,显然不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规定,申明不服的标的价额未超过1500马克的,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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