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的载体。毋宁说,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是考虑到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8]至此可见,我国《继承法》虽规定胎儿应有预留份, 国人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例,其对可享有物权的主体范围仍含糊其辞[18],并有使主体制度更加混乱之势。[20]毋庸置疑,此是政治、经济、法学等多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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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主张,将商事留置权人限定于企业的模式不符合比较法上的主流作法,已构成开放的法律漏洞,需要依类推适用等方法予以填补,即将企业类推适用到个体工商户和 没有民事留置权预设的特殊保护基础了。 第五,此解释符合《物权法》的体系性。一方面,虽然《物权法》第106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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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方式只能是违约救济,不能提起侵权之诉,这是由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性质决定的。既然民法区别物权与债权,相对权与绝对权,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构成侵权行为,则 A校的人事权(实为一种合同债权),判决由B厂向A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好的保护了A校的利益。 (2)在一定情况下确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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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一层次的利益衡量奉行执行法院优越主义,使得私人利益的保护让位于公共利益,由此带来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正当性基础问题;二是过度强制问题。就前者而言,在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其权利不受查封的影响。但此类物上负担于拍卖后,是否仍能有效存在于拍卖物之上,不仅关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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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一种特殊权利,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其立法理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或因应客观情事之需要。有学者概括优先权的功能有 ,事实上就肯定了其具有物权的性质。同时,虽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与优先权产生的背景、设定的条件、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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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必须具有外在象征,而物权的公示方法因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即动产一般采取交付 在物权立法中规定不动产租赁权,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承租人的保护和租赁物的利用。[7](P251-256) 笔者认为,在不动产利用权问题上,如何界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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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不能超越国家的领土范围,而物权受国际私法物之所在地法的保护,无论该物辗转何处,权利人均可就物的所有权提出主张。 三、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 会小于最优值。这就需要政府在信息市场上进行干预,以增加信息产量。政府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提供信息,如天气预报服务,但是这种方法难以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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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利人所为的处分并不是一开始就无效,而是效力待定的,它的效力也是可以补正的。当然补正的方法是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标的物,以及处分人被权利人 之效力劣于物权之效力,故法律总体上还是肯定了受让人对物权的保有,保护了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评价不存在冲突。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动产善意取得意在对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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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然。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现阶段多少有点先锋意味,毕竟私法上权利限制的条件、方法、效力、救济;以及公法基本权利与私法财产权保护之间的衔接等诸如此类的法理尚在探寻当中;而稍微细致一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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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综上,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不仅未能解决立法者所关心的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之问题,而且也不具备现实妥当性,存在至为明显的缺陷。但是, 亦可行使。但是,先取特权人于支付或交付前,应实行扣押。(二)关于债务人于先取特权标的物上设定物权的对价,亦同。但是,日本民法扩充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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