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分割财产时按买房时的出资额认定夫妻一方的相应份额,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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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客观上也制约了知识产权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4.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关于继承或受赠的 。将夫妻一方遗嘱继承的财产或受赠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背了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志,而且也容易造成一些居心巨测的人利用结婚、离婚来敛资聚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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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绝大多数情况中,实际上,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允诺仅仅是未被发生信赖的赠与允诺。[6] 19世纪末,利益损害的对价理论在美国遭到霍姆斯法官的强烈批判。 即根据《重述》第90条第2款的规定,无须证明信赖的存在即可强制执行结婚赠与或慈善捐款的允诺;简言之,该两类允诺一旦被做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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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受贿与馈赠及礼金的本质区别。馈赠他的法律属性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范畴,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没有对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除了附条件的赠与外 交易。 礼金则是基于一种人情或民风民俗,在一定人群之间的一种礼尚往来行为或赠与行为。有的礼金带有馈赠性质,有的礼金又是一种纯粹意义的礼尚往来。比如在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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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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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看起来与民事判决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赠与引起的转移登记案件中,情况有所不同,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可 赠与的实际履行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该类案件中即使有赠与合同有效的民事判决,也不能得出赠与人有将赠与房屋交付受赠人意思表示的结论。 2.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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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此时,利他合同成为使第三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债权人的行为无疑为赠与行为。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则与利他合同中约定冲突,需要另行调整。如果第 即是这一类人身保险合同。与利他合同比较不难看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债权人(赠与人),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债务人,受益人的地位则相当于第三人(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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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15人巨额“会款”未能清偿的情况下,与其子W1、W2的“分家析产”行为实为财产赠与行为,此分割房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方便居住,而是为了变卖,该行为侵犯了J等 谋虚伪意思表示,若债权人J等15人主张合同无效,则H与W1、W2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该无效法律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因此此时为维护债权人J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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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孩子的名义购置的房产),因其发生赠与附有条件,即须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有血缘关系,是直系亲属关系。笔者以为,若经亲子鉴定使 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加以分割。当然,不是基于特殊血缘关系也可以发生的赠与,即使男方存在异议,赠与也发生预定的法律后果。 若丈夫在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之前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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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张是通过观察行人向乞丐的施舍而获得的。他说:当某人向乞丐赠与一枚硬币时,正当原因(经由交付而使硬币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意图)与交付同时 消灭,如此矛盾的现象,所有真正的民法学者竟可以连眼睛都不眨一眨就宣布:赠与契约在诞生之一瞬间后,即复归死亡!如此,为什么不可以认为当物权合意负载于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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