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三为转移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这就产生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按照德国法系的理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 人身权的请求权这一结构规律,于是主张我国物权法承认物权行为。这同样不能让人赞同,因为第一,是否存在上述结构规律十分值得怀疑,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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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型所以会以绝对权被侵害为要件,并无歧视同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债权或未权利化法益的意思。德国学者Brtiggemeier从“行为义务”切人,把德国的 的其他效果。实务上即从这个但书发展出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所谓“取缔规定”概念,与影响效力的“效力规定”区隔。[52]我曾经建议法官在做法律定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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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可侵性更加强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其侵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几乎具有相同的内容。”[4]让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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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行为的影响。第三人只需断定物权行为有效便获得了法律的保护。问题在于让第三人对物权行为的效力 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根据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而只能向让与人请求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此乃关于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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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577条及580条的规定,出租人的土地或房屋在交付于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权利的,受让人代替 第三人的效力时,罗马法律家将其定性为一种债权,而在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某些类型的土地租用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之后,罗马法律家则将这些特殊的土地租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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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第122条(诉讼不受理)中,以区别于第71条规定的“本案防御”。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 ,当债权被定义为“针对特定行为的权利”:“要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被视为债权的效力表现时,却并未区分这一“特定行为”或“特定给付”究竟是与接受权相对应的义务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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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而是从属于租赁权的权能,所以,租赁权非物权而是债权。这种观点是罗马法以来的旧说,认为租赁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与罗马法上的“买卖破租赁”的思想是 ,《德国民法典》第571条关于“出让不破租赁”中规定:“出租人的土地交付于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其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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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就是一个请求抵押人为积极作为的权利。债权的行使也并非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为特定积极行为,如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其为积极的履行行为 世性,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界说主要有三类观点:一类是与物权相联系分析物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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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之约定。此类约定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应承认其效力。[82]当然,此种约定一般仅具有债权性的效力,但是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如登记等,也可使 是否赋予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赋予该优先购买权以什么样的效力等等,纯属立法政策问题,与物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论者所谓“优先购买权体现了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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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设质,则应区分情况,交付债权文书或证券。完成设定和交付行为,质权即生效力。此种设定为质权的原始取得,质权让与、质权继承,为质权的继受 应负的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在债务人已清偿债务后应返还留置物。规定留置权的实行。留置权构成并且留置权人已留置留置物时,如果债务人超过留置权存续期限仍未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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