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其抗诉的结果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终结诉讼的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撒诉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等,均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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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留共同提起上告的权利而不 上诉以期达到拖延债务履行的目的,对此,法国民诉法规定可在一审判决中附假执行的宣告,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事人对上诉审的裁判不服时,可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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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求从高度的集权到尊重平衡各方面利益。当法制的适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具有前瞻性时,便如同大脚穿小鞋,种种粗陋和不适应便日益 明显。 二 机关对民事诉讼审判的事后监督,但是在实行大立案的格局下,立案,执行这两个环节有同样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的起诉得不到合法的立案,便不能进入到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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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身并非现代法治的要求。 (六)再审次数无限制,造成再审程序混乱、无序 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再审 造成讼累。再审无次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行难。 (七)再审程序无审级限制,管辖混乱 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管辖和审级规定来看,极其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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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标准主要体现为下列基本原则。 (1)法官中立原则。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因为程序公正必须通过 信赖,缠诉现象大量发生,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已经影响到我国司法裁判权威的根基。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真正确立再审启动时限制度,原因是认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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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四、 再审案件的审判 1、载定原判决终止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明确,对那些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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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3]如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规定就是执审不分的表现。 [4] item=26 , 2007年10月11日发布。 [9]引自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所提交的调研报告论文。 [10]参见浦兴祖主编:《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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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行政纠纷最终无法解决。致使现实中出现了很多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难以执行,败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然不服的情况。不得调解制度反映了我国现行的 ,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过多沿袭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地域管辖一般标准的规定,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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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进保全,如果那些是容易腐烂不宜保全的物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变卖保存价款。控制被告的财产为以后执行打下基础。(三)把握好立案类型。并不是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人民法院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执行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寻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判断哪些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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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 诉讼公正历来是诉讼制度应有的基本价值。诉讼公正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的角逐机会,因此,反诉制度的确立,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也无法律依据。无论是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都只是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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